文件名称:[重庆]武隆县关于加强全县公路两侧控制区用地管理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40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408号
武隆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县公路两侧控制区用地管理的通告
武隆府发〔2015〕27号
为防止在全县公路两侧控制区用地乱占滥建,保障公路沿线土地得到合理利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县公路两侧控制区用地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公路两侧控制区用地包括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是指在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公路建筑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是指我县境内已建、在建、拟建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边缘起各30米;国(含拟建)、省(含拟建)、县、乡道公路两侧用地边缘起分别为20米、15米、10米、5米。
二、规划新建的县级以上公路必须按上述规定预留土地,预留土地属于公路两侧控制区用地。
三、新规划建设的村(居)民点、集镇需要建在公路沿线的,其边缘与公路控制区用地边缘的距离分别为: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村道不少于3米。
四、控制区用地不得擅自占用,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禁止挖砂、采石、采矿、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拟建公路项目在勘测设计线位确定后,在公路两侧控制区用地范围内严禁种植经济作物和新增建(构)筑物;私自种植、建造的,按规定期限无偿自行拆除。
五、控制区用地只能用于扩建或新建公路;未扩建或新建公路前,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控制区用地因国家建设及公共利益等需要,经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修建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可做临时施工场地。
控制区用地的临时使用期为一年;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六、使用公路控制区用地,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临时占用场地的,必须依法提出申请,并提供设计任务书及相关图纸资料,经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相关部门方可进入其他审批办理程序。
七、控制区用地内现有不妨碍交通、公路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要进行登记,标明标记,严禁再扩建;影响交通、公路建设的,要限期拆迁;已经批准正在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物,要限制规模,注意造型;已经批准但尚未动工建设的,要立即撤销审批,禁止开工建设。
八、对擅自占用控制区用地的,由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林业、公路交通、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林业、公路交通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管理公路两侧控制区用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占用公路两侧控制区用地,否则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武隆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