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人社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0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05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27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5﹞19号)、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大就业扶贫力度,做好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岗位范围
农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开发,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用以过渡性安置农村贫困人员的协助管理和公共服务类的非营利性岗位。
二、人员范围
农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范围是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农村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含以下6类:
(一)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
(二)农村低保户家庭人员;
(三)农村残疾人员;
(四)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大龄农村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五)无一技之长且通过市场渠道无法推荐就业的其他农村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三、其他事项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工作程序,参照现行公益性岗位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渝财社〔2012〕137号、渝人社发〔2015〕185号等现行公益性岗位政策文件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公益性岗位政策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和流程执行。
(三)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宣传,切实做好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管理、人员进出和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开发的岗位和资金用在真正贫困的人员身上。
(四)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做到实名登记、有序进出、精准扶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