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占用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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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16 08:00:23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占用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90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902号

重 庆 市 林 业 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占用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林资〔2012〕12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西北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和成都专员办近期对我市林地占用征收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结果显示,个别区县对林地占用征收工作不重视、管理不到位,少数地方采石采矿、乡村公路建设以及洪水等自然灾害毁损重建等项目违法使用林地现象不容忽视。为提高全市占用征收林地管理水平,切实执行占用征收林地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坚决守住林地“绿线”,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有效巩固森林工程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成果,现就进一步规范林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好占用征收林地项目申报审查关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接到占用征收林地报件材料后,必须按照《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号令)和《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认真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项目依据是否充分齐全,各部门批文中的项目建设主体、地点、时间、面积等有无逻辑矛盾,项目使用林地是否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国家公益林管理等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

各区县要认真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申请使用的林地开展现场查验,出具现场查验报告,查验报告除加盖现场查验单位的公章外,被占地区县林业局应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区县林业局公章。查验时间不得超过上报时间(上报时间以市林业局受理时间为准)前1个月。其中,占用征收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2名有林业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或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收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未跨区县行政区域且由市林业局审核审批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收林地跨区县行政区域或需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由市林业局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各地要积极推行原可研单位以外的调查单位进行现场查验的审查制度。

二、全面提升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质量

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林业调查资质,并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和《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等要求,准确开展外业调查,认真编写报告文本,报告附件、附表、附图、现场照片等资料必须齐全;可研报告编写时间不得超过报件时间6个月。对调查数据不清、文本内容粗糙、附件资料不全、图表照片不清晰以及超期的可研报告,市局将不予受理相应申请材料。

为提高报告编写质量,保证使用林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下列项目之一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市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1、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

2、跨区县需上报市林业局审核审批的(电力线路项目除外);

3、使用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对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的,可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报告替代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三、规范运行“国家占用征收林地管理信息系统”

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实行网上报件和纸质报件“双轨制”运行。凡上报林地征占用项目,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先录入“国家占用征收林地管理信息系统”,从网上进行申报后,再报送纸质件给市林业局审核;未进行网上申报的,市局一律不予受理。区县审批的临时占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占用林地项目,必须在每月月底将审批信息录入“国家占用征收林地管理信息系统”,并报送林地月报表给市林业局。各区县林业局要固定一名人员,负责系统的录入和日常运行。

四、严格采石采沙等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各区县要结合县级林地规划编制工作,切实做好采石采沙等临时占用林地总体规划;采石采沙等临时占用林地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家公益林等敏感区域,不得在高速公路、铁路、江河两岸、大中型水库等生态保护区域周边规划采石采沙场;除对石质、沙质有特殊要求的外,采石采沙也不能占用有林地。对大型矿山、国家重点工程配套石沙料场以及纳入区县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采石采沙场等项目且预计开采时间超过两年的,可按永久征收林地方式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对不符合区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采石采沙场,不能进行占用林地审批。

五、规范农村乡村公路使用林地管理

各区县要加大对农村乡村公路建设使用林地的管理力度,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管理,简化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并完善有关手续。对政府只补助部分资金或由山区农民自筹资金修建乡村公路占用林地的,可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文为项目依据文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可用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报告代替,使用村级公路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项目业主,征收林地的补偿方式可经乡镇政府同意后采取社员大会或 “一事一议”的形式由村民集体决定。

六、加强农民建房占用林地管理

农村居民修建宅基地需占用林地的,必须符合《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53号令)的要求,不得超过规定的面积,审批的相关规定仍然按我局渝林资〔2005〕16号等文件执行。农村居民以巴渝新居等形式集中修建居民点使用林地的,如果该类房屋使用林地属农民修建自用住宅,则可按农民建房使用林地类型予以审批,审批报件材料既可以由农户单独申报,也可以由农户集中申报,但每户农民建房面积要符合市政府对农民建房控制面积的相关规定;如果该类房屋不属农民修建自用住宅使用林地,则需按永久性使用林地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相关手续。对农房用地管理,各地要与区县国土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农房建设使用林地审批、监管等制度,有效规范相应林地使用监管。

七、强化对林地征收占用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要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等违法使用林地和非法采伐林木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限期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一些情节恶劣的违法征收占用林地案件,要公开曝光,以震慑罪犯,教育干部群众。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建设项目附属设施或辅助工程是否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是否落实了行政许可决定书要求的工程项目周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措施等,确保行政许可人依法使用林地。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重庆市林业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林地 占用征收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国家林业局驻成都专员办;市规划院、市林科院,各区县调查设计队
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 2012年3月13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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