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89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899号
重 庆 市 林 业 局
关于启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的通知
渝林资〔2011〕37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市森防站:
根据《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关于启用统一的全国木材运输证和木材运输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资用函〔2010〕38号)要求,我市木材运输管理系统已安装调试完毕。为了加强我市木材运输的规范化管理,实现木材凭证运输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市林业局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
(一)充分认识启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的重要性
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是国家林业局针对新形势下木材运输管理的需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研制开发的集国家、省、县、木材检查站和办证点于一体的木材运输管理系统,具有木材运输网络验证、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数据统计分析和办证点、检查站管理等功能。启动实施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样式统一且具防伪功能的木材运输证发放,对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木材运输、保护生态建设成果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配备相关设备,强化技术培训,加强监督检查,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尽快配备相关专用设备
根据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要求,木材运输办证点和木材检查站均需ADSL互联网接入。木材运榆办证点需配备台 式电脑、激光打印机和防病毒软件。木材检查站需配备台式 电脑或笔记本电脑、二维码扫描枪和防病毒软件。台式电脑的最低配置为: CPU,PIII450HZ;内存256MB;显卡128MB以上的PCI或 AGP显卡;硬盘剩余空间2GB,百兆网卡;操作系统Windows XP;浏览器IE7.0,分辨率为1024*768。各区县应在2011年6月10日前做好各项专用设备的配备和安装工作。
(三)及时统计上报相关信息
各区县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管理能力,合理确定木材运输办证点数量和分布,配备专职人员,连同辖区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以及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于2011年5月30日前报市林业局资源处。
(四)按期启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
2011年5月20日至6月30日为全市调试和试运行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阶段。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市全面启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凡不具备网上办证条件的办证点,不得办理木材运输证。我市木材运输管理系统网址是:http://203.93.109.94/chongqingyunshu/。届时停止手工办证,实行机打办证。
二、加强木材运输管理
(一)木材运输证的管理
1、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规定,全国统一样式木材运输证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印制,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组织印制。我市全国统一样式的木材运输证统一编号为渝×××××××××,9位编号,一式两联。
2、木材运输证实行专人管理。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木材运输证的管理发放工作。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木材运输证》保管、领取、办理的管理。木材运输证由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安全保管设施,严格执行“专人领证、专人管理、专人核发”的规定,管证人员和办证人员分离,管证人员不能办证,办证人员不能管证。办证人员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培训后方能上岗。
3、木材运输证的保管与销毁。《木材运输证》统一由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做好证件的登记、发放、回收、存档和销毁工作。木材运输证存根保存年限不得少于两年,销毁前将存根号登记存档。各区县要及时将原来未使用的《市内木材运输证》统一收回销毁,《出省木材运输证》交回市局统一销毁。
4、重庆市渝中区所辖区木材运输办证由市林业局委托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办理。
(二)木材运输证的申请
木材运输证的申领者是经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须填写《木材运输申报表》并出据下列材料:
1、木材运输申报表;
2、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它合法木材来源证明;
3、植物检疫证明;
4、木材检尺码单或者木材运输单;
5、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三)木材运输证的审核、审批
凭证运输木材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木材运输证是运输木材的合法依据。各办证单位要认真建立和严格实行木材运输的审核、审批制度。
1、木材运输证的审核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科长或各办证单位负责人负责。
2.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四)木材运输证的填写
1、木材货主、木材承运人应当根据《木材运输申报表》的申报内容据实填写,落实到单位或个人。
2、起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出省的应具体到××省××县(市、区),市内运输的应具体到区县、乡镇或村。
3、运输方式:常用的有汽车、火车、轮船、其它。
4、木材运输证有效期限的设定
公路运输:500公里(含500公里)以内,有效期1天;500公里至800公里(含800公里),800公里至1200公里(含1200公里),有效期3天;1200公里以上每增加500公里,有效期限增加1天。因车辆故障或路况、气候等特殊原因,凭本次运输证就近选择办证点换证。
铁路运输:车皮计划落实的,有效期限15天内;车皮计划未落实的,有效期限15至30天;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视情况而定,但最长不超过30天。
5、树(材)种:按实际运输树(材)种选择相应的树种或直接填写树种名称。
6、品名:按木材分类或标准名称填写,即接照原条、原木、坑木、锯材、板材、方材、薪材、竹材、木片、木浆、 木炭、木 (竹 )制半成品、木工板、密度板、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竹胶板、等品名如实填写。
7、规格:以检尺为准。原木表达格式为长度(m)x径级(m)。板材表达格式为:长度(m)x宽度x厚度(m)。
8、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就填写,没有就不填写。
9、签发机关:必须加盖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公章,其他章无效。
10、签发人:必须是签发运输证本人。
11、签发机关电话:填写办证点固定电话。
12、木材运输证不得涂改。由于填写错误和其他原因等需要更正的,必须重新填写。
三、切实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管理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检查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资[2010]73号)精神,要进一步加强对木材检查站的领导,把检查站的管理工作作为林业部门依法行政、建立文明窗口的基础工作来抓,落实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切实强化对检查站工作的管理,督促木材检查站认真执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制止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实施木材运输的检查工作。切实加强木材检查站队伍建设,扎实开展政治、法律、业务和作风培训,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意识,提高执法服务水平。木材运输管理系统运行后,要按照木材运输管理系统的要求,完善检查站的相关信息,如实录入检查情况,坚决纠正和查处执法不规范和违规违纪问题。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重庆市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木材 运输管理系统 通知
抄送: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成都专员办
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 2011年5月23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