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綦江区关于印发綦江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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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15 16:30:15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綦江区关于印发綦江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18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189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綦江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綦江府发〔2015〕49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有关单位:

《綦江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5日

綦江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85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执行我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通知》(渝委农工组办〔2013〕8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限额控制”的原则。所需资金或劳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直接受益的本村村民承担。

第四条 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指导、管理、监督。街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街镇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审查工作。村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筹资筹劳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筹资筹劳的范围包括:村、组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户外环卫设施、村容村貌、人畜饮水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政府给予村民“一事一议”项目资金补贴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道路修建、人畜饮水等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所有村议事通过后,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六条 在一个镇范围内,不得无偿统一向农民筹资筹劳。属于明确规定由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如遇防洪、抢险、抗旱、救灾、森林灭火等紧急任务确需农民出劳的,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

第七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组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组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

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五保户、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对家庭确有困难或因病、伤残以及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村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予以减免。

第八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限额管理。每年每人筹资金额不得超过90元,每年每个劳动力承担劳务数量不得超过5个标准工日。应筹劳的项目,不得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经本人或其家属向村、组申请同意后,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标准为每个工日50元。工程量较大,实施时间较长,所需资金较多的项目,可以一次议事,分两年实施。确因建设项目紧急,须当年完成的项目,经全体筹资筹劳对象同意,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可以按限额标准一次性筹集两年的资金或劳务。

第九条 筹资筹劳应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筹资筹劳的提出。可由村、组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对提出的项目名称、性质、用途、建设时间、投资预算、资金来源、投资投劳数量等情况形成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公示初步方案。规划实施方案应向本村、组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在公示期间,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吸收村民的建议和要求。

(三)讨论实施方案。方案公示期满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或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2/3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本村或村民小组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在讨论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村民的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村民表决按一户一票进行。筹资筹劳方案应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并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四)报批方案。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收集好筹资筹劳方案、项目规划、议事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填制《綦江区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报批表》上报审批。

对村民小组内的筹资筹劳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初审后,经街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报街镇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村范围内的筹资筹劳方案,由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初审后,街镇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由受益村协商、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由受益村联合申报,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村、组内投入10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项目应当按程序报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五)答复方案。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条 筹资筹劳的管理。

(一)选举产生筹资筹劳建设项目的民主监督小组。民主监督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监督小组审核后,定期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二)收取筹资时,村组应当向出资人开具统一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用工时要作好筹劳记载。

(三)筹集的资金和各级财政补助该“一事一议”项目的资金,由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单独设立帐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收支公开。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五)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

(六)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七)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八)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镇人民政府及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小组大会讨论记录、签名册、决议、上级批复、收支帐目、质量验收等资料由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批准的筹资筹劳,除按规定应予减免的,村民应当自觉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对拒不履行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以依照合法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镇人民政府或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非中共党员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依法提请村民会议处理或罢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綦江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綦江府办发〔2013〕47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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