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办会行为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17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173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办会行为的通知
渝教办〔2013〕30号
市级各教育社会团体:
近年来,重庆市教育社会团体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多数社会团体管理机制不断规范,作用发挥日益明显,为建设长江上游科技教育中心和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少数社会团体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市民政局有关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教育系统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社会团体办会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禁强制推销、摊派教辅资料
各社会团体在销售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时,要坚持“学校自愿、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向学校摊派或强制、变相强制学校征订教辅资料、教具学具、杂志刊物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或学生家长购买学习辅导资料和学习用品。
二、严禁借考察学习名义组织公款旅游
各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的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考察学习活动,严禁借考察学习名义组织会员进行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各社会团体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组织外出考察学习活动的,要将考察学习活动方案送市教委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考察学习活动结束后要形成考察报告并送市教委备案。
三、严禁举办强制性营利活动
各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专题讲座、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竞赛、评比表彰等活动,要按照自愿原则组织会员参加,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会员参加,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会员组织、承办相关活动。
四、严禁扰乱学校招生秩序
各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正确处理与各级各类学校的关系,不得充当中介机构,单独或与学校联合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和学科竞赛、特长生评级,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择校费和捐资助学费,不得以向学校推荐学生为名收取中介费,不得扰乱各级各类学校招生秩序。
五、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收取会费
各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管理的通知》(渝教办〔2010〕14号)要求,坚持自愿入会原则,严禁强行或变相强行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入会。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超标准、强制提前收取会费,不得以各种理由乱拉赞助,不得借服务之名搭车收费。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6月9日
抄送: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