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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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14 18:00:22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62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624号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鼓励社会力量

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办法(试行)

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渝新委办发﹝2015﹞26号

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市级部门驻区机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管委会2015年第1次全体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北部新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办法》(试行)、《重庆北部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重庆北部新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3月6日

重庆北部新区鼓励社会力量

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养老事业健康发展,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渝办发〔2012〕2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要求,落实《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办发〔2014〕4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服务机构),须是本辖区内获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理注册登记,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兴办,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综合性养老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国家、重庆市制定的扶持优惠政策。

第四条 区管委会对认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国家、市级政策之外另行给予补助。

(一)床位建设补助(公建项目除外)。

1.补助标准。对养老服务机构集中护养型床位给予建设补助。对以自有产权房屋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4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以租用房(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床位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机构设施设备、用具用品的购置。

2.补助方式。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满1年且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以上,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应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部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审批表3份(附件1);

(2)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1份;

(3)养老服务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养老服务机构年检合格凭证复印件1份;

(5)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床位运营补助。

1.补助标准。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应由本区托底养老服务老年人的(户籍在本辖区的孤老优抚对象、经济困难<民政建档困难户及低保户>的孤寡、介护、高龄<70周岁及以上>且介助以上、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每床位每月600元运营补助;接收本区户籍其他老年人的,给予每床位每月200元运营补助。

2.补助方式。床位运营补助按月计算,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未满1月不计补助),每半年申报一次,分别于1月5日、7月5日前申报前半年补助。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助应向区管委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部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助审批表3份(附件2);

(2)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1份;

(3)养老服务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北部新区托底养老服务老年人登记入住明细表(附件3)或北部新区其他老年人登记入住明细表(附件4);

(5)托底服务老年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入住老年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同时,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补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审合格;

2.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

3.依法用工;

4.无安全责任事故及不稳定事件发生。

对养老服务工作未达上述要求的,对当期暂停补助并责成其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予补助。

(三)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补助。

1.补助标准。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经参加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养老护理员等养老工作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认证并取得相应合格证的,给予工作人员考试费用全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经技能鉴定取得资格证书人员,按规定免收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

2.补助方式。考试补助由各养老服务机构统一在每年11月申报一次。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部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补助审批表3份(附件5);

(2)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格证、等级证复印件各1份;

(3)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考试费用发票原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免收技能鉴定费按市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区社会保障局对照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给予补助。

第六条 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土地供应、财政投入、税费优惠、人才培养和就业、融资等市级扶持政策,依照渝府发〔2014〕16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取消本办法给予的扶持优惠措施。

养老服务机构有违反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年度投诉、举报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3次(含)以上,且经调查属实;当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年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申请办理年检手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等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期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1.北部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审批表
2.北部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助审批表
3.北部新区托底养老服务老年人登记入住明细表
4.北部新区其他老年人登记入住明细表
5.北部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补助审批表

6.北部新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补助汇总表

附件1

北部新区社会力量兴办

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审批表

机构名称

许可证号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机构地址

邮编

机构性质

□营利性 □非营利性

总投资

建筑面积(平方米)

床位数(张)

服务老年人总数(人)

房产性质

□自有产权

□租房

使用期限

运营时间

申请补助金额(元)

银行帐户及账号

社会保障局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管委会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北部新区社会力量兴办

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助审批表

机构名称

许可证号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机构地址

邮编

机构性质

□营利性 □非营利性

设置床位(张)

服务老年人总数(人)

接收本区托底老年人数

接收本区其他老年人数(人)

运营补助时间

申请补助金额(元)

银行帐户及账号

社会保障局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管委会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北部新区托底养老服务老人登记入住明细表()月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户籍属地

身份证号

登记入住时间

人员类别

护理类型

是否在养

注:1.人员类别:孤老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

2.护理类型:自理类、介助类、介护类、特殊护理。

附件4

北部新区其他老年人登记入住明细表()月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户籍属地

身份证号

登记入住时间

护理类型

是否在养

注:护理类型:自理类、介助类、介护类、特殊护理。

附件5

北部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

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补助审批表

机构名称

许可证号

机构地址

邮编

补助人数(人)

补助金额(元)

银行帐户及账号

社会保障局

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管委会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6

北部新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补助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证件名称

取证时间

补助金额(元)

合计金额

重庆北部新区社区养老

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区养老服务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服务,满足社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的意见》(渝民发〔2012〕76号)、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13〕160号)、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办发〔2014〕4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在街道或社区建立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活动场所,搭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和提供日间托老、全天托养等养老服务的平台,包括政府投入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以及社会力量兴办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原则上,每个街道设置1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并根据社区布局和服务半径合理设置社区养老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为60周岁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二章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形式包括公建和社会兴建。

公建,即本区财政投入建设,主要由各街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调剂使用和购置等方式,合理布局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社会兴建,即由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向区管委会或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模应在500平方米以上,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规模应在150平方米以上,并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

第六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具备“四室一堂”功能,即:日间休息室、休闲娱乐室、图书学习室、健身康复室和老人饭堂(就餐点)。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规定,装修及装饰符合老年人“无障碍”设计规范。

公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装修标准和设备配置要求为,日托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不超过500元/平方米进行基础装修,室外活动场地按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进行整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333元/平方米配置设施设备。含有全托床位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参照区福利院相关标准装修及配置设备。社会兴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规范标准进行建设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资金由举办者自行筹集。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案应及时按规定报批、备案,其中功能配置送区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三章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行管理

第七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结合实际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运营模式。

公建公营方式,主要由街道负责,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部分劳务外包开展社区养老服务。2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服务场所可配备2名服务人员,每增加200平方米可增配1名服务人员。

公建民营方式,立足于引入具有资质的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可为其优惠提供已建成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并给予运行补助支持。其人员配备及运行经费均自行负责。

民办公助方式,针对具有社区养老服务相应资质的组织,按照社区养老服务相关要求开展服务工作的,可给予一次性启动补助及运行补助支持。其人员配备及运行经费均自行负责。

第八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地及设施设备符合标准和要求,服务质量和水平经考评符合要求的,可向区管委会申请相应补助。

第九条 区管委会对正式运行半年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新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启动补助。

公建公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启动补助标准为,200平方米以下场所1万元/个,200平方米以上场所2万元/个。

民办公助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启动补助标准为2万元/个。

第十条 区管委会对正式运行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根据养老服务开展情况给予运行补助。

公建公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3000元/月的标准核拨运行补助,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运行补助1000元/月,最多不超过1万元/月。

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行半年以上的,自正式运行之日起按3000元/月的标准核拨运行补助。

第十一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开展情况考评内容包括老年人信息管理、老年活动组织、老人关怀服务、综合服务成效四个方面。

老年人信息管理工作标准为,社区老年人口在1000人以下、基本信息建档率达到95%(含)以上;社区老年人口在1000人以上、基本信息建档率达到90%(含)以上。档案信息包含老年人性别、年龄、住址、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兴趣爱好、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的联系方式等。其中,困难老年人(空巢老年人、孤老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三无”等老年人)建档率达到100%。

老年活动组织工作标准为每月组织开展社区老年文体集体活动2次(含)以上。

老年人关怀服务标准为,对独居老年人做到每日电话查访、每周上门巡访。

综合服务成效标准为,常态化开展老年课堂、健康讲座、健康体检、健身康复、就餐、午休、生活照料、家政、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或引入为老服务志愿队伍,每月组织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含结对帮扶、慰问等)活动2次(含)以上;每半年对辖区接受服务老年人进行抽样调查(问卷或电话调查),老年人满意率(含基本满意)90%(含)以上。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建立社区养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制度,降低运行风险。

第十三条 补助申请程序

(一)启动补助申请。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经区社会保障、安监、消防、建设等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现场联合验收合格的,在正式运行后,可向区管委会申请启动补助。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经营单位提出启动补助申请时,须提交《北部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启动补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由街道办事处初检、区社会保障局复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二)运行补助申请。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正式运行半年以上的(公建公营的从正式运行开始),可向区管委会申请运行补助。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出运行补助申请时,须提交《北部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行补助申请表》(附件2)和《北部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3)一式三份。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按季度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评,对考评服务达到要求的,经区社会保障局复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运行补助实际补助金额按照考评分值折算拨付,具体标准为:95分(含)以上全额补助,80(含)—95分按分值比例折算补助,80分以下的不予补助(满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采取信息化服务方式,除建立辖区老年人个人信息档案外,还应积极开通社区养老服务热线或提供应急呼叫系统服务。对特困老年人采用信息手段和人工帮扶结合的方式,加强精细化、人性化服务。

第十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建立服务规范和管理办法,提高服务水平。鼓励街道和社区组织志愿者参与管理和服务。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强化矛盾纠纷协调化解工作。

第十六条 区社会保障局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安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消防等职能部门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养老服务机构代表、其他服务单位代表、社区老年人代表等组成考评组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情况进行动态追踪和质量评估。评定结果纳入街道、社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并作为公建民营及民办公助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续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区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统筹协调。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1.北部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启动补助申请表

2.北部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行补助申请表

3.北部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工作考核评分表

附件1

北部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启动补助申请表

时 间: 年 月 日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名称

申请单位(公章)

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性质

□公建 □社会兴建

社区老年人数

运营模式

□公建公 □民办公助

开户银行

账户名

账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质量安全

□达标 □不达标

“四室一堂”功能

□达标 □不达标

申请启动补助金额(万元)

街道办事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管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点、街道办事处、区社会保障局各留存一份。2.社会兴办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首次申报时应提交负责人或举办者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填表栏中有□选项的,请在□内打√。

附件2

北部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行补助申请表

补助时段: 年 月至 年 月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申请单位(公章)

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性质

□公建 □社会兴建

社区老年人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运行模式

□公建公营 □公建民营 □民办公助

开户银行

账户名

账号

运行补助全额标准( )元/月

老年人信息管理工作(30)

老年活动组织工作(20)

老人关怀服务(20)

综合服务成效(30)

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100)

总分

申请运行补助金额(元)

社区居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管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点、街道办事处、区社会保障局各留存一份。2.社会兴办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首次申报时应提交负责人或举办者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填表栏中有□选项的,请在□内打√。

附件3

北部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工作考核评分表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名称: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完成率

自评得分

审定得分

老年人信息管理工作

30

社区老年人口在1000人以下、基本信息建档率95%;社区老年人口在1000人以上、基本信息建档率90%;困难老人建档率100%。

老年活动组织工作

20

每月组织开展社区老年文体集本活动2次(含)以上。

老人关怀服务工作

20

对独居老人做到每日电话查访、每周上门巡访。

综合服务工作

30

常态化开展老年课堂、健康讲座、健康体检、健身康复、就餐、午休、生活照料、家政、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养老服务;建立或引入为老服务志愿队伍,每月组织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2次(含)以上;老年人满意率90%(含)以上。

合 计

重庆北部新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居家养老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为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和《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办发〔2014〕4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思路,以满足辖区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保障“三无”老年人、低保老年人、高龄、失能困难老年人为重点,以惠及全区老年人为目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广泛开展家庭养老。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一是要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充分动员、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二是要坚持家庭养老与社区养老服务相结合,发挥家庭关爱养老功能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功能;三是要坚持重点保障与普惠服务相结合,重点保障“三无”老年人,残疾、高龄、失能困难老年人及低保老年人,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四是要坚持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相结合,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三无”老年人,残疾、高龄、失能困难老年人及低保老年人实行无偿及低偿服务,同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提升服务能力,对有经济能力和服务要求的老年人实行有偿服务;五是要坚持专业化服务与志愿互助服务相结合,引入养老、家政、医疗保健等机构提供专业居家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各方力量提供为老志愿服务。

第二章 服务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包括户籍或居住在本辖区60周岁以上的居家老年人。

第五条 积极整合服务资源,充分依托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为老年人提供符合实际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一是信息服务,包括为老服务信息平台、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生活、保健等信息;二是生活照料服务,包括代购代缴代办、配餐送餐、家庭保洁、家电维修、生活护理等;三是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健康体检、健康讲座、疾病防治、医疗保健、康复护理、陪同就医、家庭病床等;四是文化娱乐服务,包括老年教育、组织老年文化队伍、引导老年人参与各类文体活动等;五是应急救助服务,包括针对防范突发性问题,建立紧急呼叫、巡查探望和老人结对帮扶机制等应急救助机制,提供及时、快捷、有效的救援帮助;六是温情关怀服务,包括志愿结对、交谈聊天、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

第三章 助养政策

第六条 普惠性措施

(一)根据《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调整高龄老年人营养补助对象及标准的通知》(渝新委发〔2011〕124号)规定,对户籍在本辖区的70—89周岁低保老年人按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老年人营养补助。

(二)根据《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228号)规定,对户籍在本辖区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白内障复明手术费按每例900元进行补助(须到指定医院实施手术)。

(三)根据《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使用指导意见》(渝卫〔2010〕123号)及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规定,对本辖区60周岁以上户籍及常住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

第七条 保障性措施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给予户籍及居住均在本辖区内的60—69周岁低保老年人及建档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给予户籍及居住均在本辖区的60周岁以上散居“三无”老年人、重残一二级老年人、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和建档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按人头计算,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采取发放服务券的形式实施。

(二)爱心呼叫器安装。给予户籍及居住均在本辖区的60周岁以上的散居“三无”老年人、重残一二级老年人、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和建档困难老年人免费安装爱心呼叫器。

(三)无障碍设施改造。根据《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13〕80号)规定,对户籍及居住均在本辖区且有需求的贫困残疾老年人,可对其家庭进行免费无障碍设施改造。

(四)适时探索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资助措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助养政策实施程序

第八条 申请高龄老年人营养补助。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按照渝新委发〔2011〕124号文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申请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渝新委发〔2010〕228号文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申请老年人健康体检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重庆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关于印发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补助经费测算标准的通知》(渝新社发〔2014〕28号)文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时应提交《北部新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附件1),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或医院诊断书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备查)。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送街道办事处复核。

(三)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签署意见后送区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审核。区社会保障局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五)审批。区管委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批意见。

对经审批同意的对象,由街道办事处按月发放服务券;对未经批准同意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其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情况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经核实后停止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并填报《北部新区停止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附件2)。补贴经费纳入各街道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申请爱心呼叫器安装。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安装爱心呼叫器,申请时应提交《北部新区免费安装爱心呼叫器审批表》(附件3),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或医院诊断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备查)。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送街道办事处复审。

(三)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区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审核。区社会保障局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四)审批。区管委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签署审批意见。

对审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安装爱心呼叫器;对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其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无障碍设施改造。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按渝新委发〔2013〕80号文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券使用及结算。

(一)服务券发放。各街道办事处按审批结果,在服务券正面加盖专用章后发放至社区居委会。各社区居委会在服务券背面加盖本社区居委会印章后,负责将服务券按月发放至享受对象,并填写《北部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券发放登记表》(附件4)。

(二)服务券使用。服务券仅用于向指定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对象本人到所在街道辖区相应服务机构消费,超出服务券额度部分由服务对象自行支付。服务券不得兑换现金,当季使用有效。

(三)服务券结算。各服务单位每季度将收到的居家养老服务券交由社区居委会统计,汇总后送街道办事处审核,填报《北部新区居家养老服务核准结算资金审批表》(附件5),并附《北部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券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6)。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批核准的补贴人数、补贴金额,按季度与养老协议服务机构结算服务资金。社区居委会应将回收核销的服务券上缴街道办事处留存,以备审计、查验。

(四)服务券印制。区社会保障局根据确定的服务券样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养老服务协议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比选或街道办事处研究确定。由街道办事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有效期一年),经考核合格者可续签服务协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合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各街道办事处应制定本街道的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定期对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对象进行电话或上门回访,抽查服务记录,并作书面记录,防止弄虚作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确保养老服务到位。区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安全等部门对街道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及经费使用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动态信息,严格政府购买服务审批,同时对协议服务机构工作进行督查,对服务质量不好、群众满意度低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八条 整合各类宣传资源,大力开展传统家庭养老宣传教育,增强全区居民敬老养老意识;深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宣传,引导老年人转变养老观念、更新消费观念;广泛开展老年法律法规宣传,强化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老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开展敬老助老先进事迹宣传,营造尊老、敬老、助老、养老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1.北部新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

2.北部新区停止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

3.北部新区免费安装爱心呼叫器审批表

4.北部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券发放登记表

5.北部新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核准结算资金审批表

6.北部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券使用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北部新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婚姻

状况

身份证

号码

户 口
所在地

现居

住地

居住
状况

□独居

□与子女同住
□与老伴同住
□与其他人同住
□入住养老机构

联系电话

住宅电话:

手 机:

代理人

性别

与申请人
关系

代理人
电话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
号码

家庭主要成员

姓 名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是否与老人同住

补助
类型

□ 6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人

□ 60-69周岁低保老年人

□ 60-69周岁建档困难老年人

□ 重残一、二级困难老年人

□ 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

□ 70周岁以上建档困难老年人

□ 100元/月

□ 200元/月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上述表格中所填内容完全属实,若有虚假之处,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代理人签名

(盖章)

日 期

入户调查情况

调查人签名: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社区居委会意见

经调查核实,社区居委会集体讨论,建议给予补贴 元/月。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局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管委会意见

分管委领导:   年  月  日

注:调查人应为两人以上。1.“与申请人关系”主要填配偶、父子、母子、兄妹、儿媳、女婿、祖孙等。2.此表应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或医院诊断书复印件。 3.此表一式三份,区社会保障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北部新区停止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

对象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姻
状况

身份证

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

邮政

编码

原补助
类型

□ 6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人
□ 60-69周岁低保老年人
□ 60-69周岁建档困难老年人
□ 重残一、二级困难老年人
□ 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
□ 70周岁以上建档困难老年人

□ 100元/月


□ 200元/月

停发

原因

社区居委会意见


经调查核实,社区居委会集体讨论,建议停发其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局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管委会意见

分管委领导: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区社会保障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各留存一份。

附件3

北部新区免费安装爱心呼叫器审批表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婚姻

状况

身份证
号码

户 口
所在地

现居

住地

居住
状况

□独居

□与子女同住
□与老伴同住
□与其他人同住
□入住养老机构

联系电话

住宅电话:

手 机:

代理人

性别

与申请人
关系

代理人
电话

代理人
地址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主要成员

姓 名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是否与老人
同住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上述表格中所填内容完全属实,若有虚假之处,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代理人签名

(盖章)

日 期

注:1、“与申请人关系”主要填配偶、父子、母子、兄妹、儿媳、女婿、祖孙等。
2、此表应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或医院诊断书复印件。
3、此表一式三份,区社会保障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各留存一份。

入户调查情况

调查人签名: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社区居委会

意见

经调查核实,社区居委会集体讨论,建议 安装爱心呼叫器。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

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局

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管委会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委领导:

注:调查人应为两人以上。

附件4

北部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券发放登记表( )月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 发放时间:

序号

受助老年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婚姻
状况

首次享受时间

类 别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服务券金额(元)

领取人签字

三无

低保

建档困难

重残一二级

60周岁以上

60-69周岁

70周岁以上

60-69周岁

70周岁以上

附件5

北部新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核准结算资金审批表

季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服务单位名称

服务人数(人)

补贴金额(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 计

街道办事处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局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管委会意见

分管委领导: 年 月 日


附表6

北部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券使用情况统计表

( ____年____季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服务单位名称

收回服务券金额

所属社区

1元(张)

2元(张)

5元(张)

10元(张)

合计(张)

本街道第 季度,共计使用居家养老服务券 元。

经核实,以上情况属实。

负责人: 经办人:

××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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