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08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08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费额标准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1〕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已经区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标准附后),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印发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其评估、补偿、安置等按原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永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费额名称
具体标准和适用范围
胜利路、中山路、南大街
其它镇街
搬迁费
住宅
每次1000元,过渡安置发两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
每次800元,过渡安置发两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
非住宅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次30元/㎡,生产用房每次40元/㎡。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次25元/㎡,生产用房每次35元/㎡。
临时安置费
住宅
80㎡(含80㎡)以内每月700元/户,超过80㎡每增加1㎡,增加5元,不足1㎡,按1㎡计算。
80㎡(含80㎡)以内每月500元/户,超过80㎡每增加1㎡,增加3元,不足1㎡,按1㎡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按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费)的6%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费)的5‰支付,以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须符合的条件: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能够提供相关税、费缴纳凭据);3、因征收房屋实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货币补偿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费)的10%给付货币补偿补助费。
提前签约(搬迁)奖励费
住宅
15000元/户
12000元/户
非住宅
商业经营性用房20元/㎡/天,其它非住宅10元/㎡/天。
水、电、气、闭路等设施的补偿
1、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独立安装的水、电、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补偿,由征收人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2、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独立安装的水、电、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并予以补偿。
备注:标准中“户”以一个产权证为一户。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