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06 08:00:18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36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368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

通 知

长寿府发〔2015〕11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贸流通、旅游、房地产、微型企业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等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将这些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

实体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基,是社会财富、综合实力和改善民生的基础。加快发展实体经济,坚定不移推动实体经济做优做强,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产城联动,提升长寿整体竞争力的紧迫任务。各街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务必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增强发展实体经济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抓紧抓好。

二、强化职责,狠抓落实

高效务实推进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各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有关措施进一步细化实化,出台实施细则,确保执行到位。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强化调度、破解难题;要建立机制、统筹协调,规范管理、高效运行,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我区“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三、营造氛围,广泛宣传

加大舆论引导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公益广告、入企宣讲等多种形式,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优化发展环境,强化企业创新驱动;大力宣传实体经济优惠政策,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帮助和指导企业充分用好、用活、用足各项扶持政策。

四、科学评价,加强督查

各个方面的政策扶持资金为年度安排,可结转使用。各牵头部门要建立完善实体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政策措施实施效果,于2015年12月30日、2016年6月30日、2016年12月3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要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定期通报相关单位指标完成情况,严格考核奖惩,对工作不力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7日

关于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实体经济加快

发展的措施

为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帮助企业克服当前困难,努力实现全区工业和信息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措施。

一、设立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总计10000万元(其中,区财政3000万元、长寿经开区7000万元),重点用于在区内注册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和信息化企业的融资、新增投资、物流、用工、节能降耗等补助或奖励。

二、政策措施

(一)融资补助奖励资金5000万元。安排不超过3000万元对企业当年新取得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安排不超过2000万元对企业上市、引入投资基金、融资租赁设备等给予补助或奖励。

(二)投资奖励资金1000万元。对当年签约且当年开工的、提前年度完成投资协议约定投资的或已完成投资协议约定投资后新增投资的企业,给予单户企业领导团队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技改投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单户企业领导团队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技术创新项目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单户企业领导团队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三)物流、用工补助资金1000万元。安排不超过500万元对物流运输量大、物流成本占比高的企业给予补助。安排不超过500万元对发展好、增长快、贡献大、劳动关系和谐的企业劳动力引进给予补助。

(四)节能降耗、信息化、生产性服务业等补助奖励资金1000万元。对采用新技术完成节能改造,实现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的工业企业(不含热电厂、电力公司),给予单户企业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新落户信息化企业,一次性给予单户企业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对已入驻企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给予单户企业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新落户的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服务外包、能源管理、设备维保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单户机构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已落户公共服务平台新购设备给予单户机构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有新增电量的工业用电大户免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暂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并给予一定奖励。

(五)稳增长奖励。安排不超过2000万元,对年度工业产值、工业增加值、税收的增量和增幅较大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领导团队奖励。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清理涉及企业的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各种优惠政策。对采取“银行履约保函”或“银行电费代扣”方式缴纳电费的企业,实行“先用后缴”。积极协调供气公司降低天然气用户气费预缴额度。

(七)对特大型企业的补助或奖励事宜实行一企一议。

三、其他事项

本措施由区经信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关于支持农业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措施

为加快推进农业实体经济企业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及已出台各类政策,特制定本措施。

一、设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总计3000万元,重点支持农业增信保险、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特色效益农业产业化等。

二、政策措施

(一)设立农业增信保险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农业增信保险专项资金,为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风险可控的农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农(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或风险补偿增信服务,重点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作物预期收益、农业企业配套辅助设施等农村产权提供担保或农业保险服务。

(二)加大涉农保险支持力度。在已有农业政策性灾害险和农产品价格险的基础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明确保险机构选择条件、合作协议、违约代偿要求和准入审批流程等主要内容,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涉农保险机构,运用农业增信保险专项基金,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作物预期收益、农业企业配套辅助设施等农村产权等新型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以农业保险赔付金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担保,降低银行放贷风险。

(三)引入农村资产评估机构。引进或组建具有农村产权评估资质、信誉良好的评估中介机构,负责对农业增信保险专项基金涉及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作物预期收益、农业企业配套辅助设施等进行资产价值评估,为其进一步开展贷款担保打好基础。

(四)拓展金融机构放贷范围。鼓励各类涉农商业银行重点开发“惠农贷”、“涉农保证保险贷款”等金融新产品,通过政府提供的农业增信保险专项基金增信,构建“农业增信保险专项资金金+保险机构+涉农银行+贷款对象”的全新担保模式,充分发挥涉农保险的杠杆效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

(五)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充分发挥农业增信保险专项基金增信作用的基础上,开展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工作,加快推进非林地林木所有权证制度改革。依托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林权进场公开流转交易,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盘活农业实体经济资产。

(六)保障农业设施用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为现代农业留足发展空间。按照农地农用的原则,在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基础上,科学测算设施农用地需求,做到统一布局、标准合理,保障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农(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在生产和经营中生产必需配套的设施用地需求。

(七)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区级财政每年安排扶持示范家庭农(林)场专项资金200万元,开展财政补助家庭农(林)场发展试点,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林)场纳入微企的创业补助、金融支持和税费优惠,重点扶持示范家庭农(林)场的发展。每年在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示范农民股份合作社专项资金100万元,开展财政支持农民股份合作社创新试点。区级财政安排500万元,用于区级及以上农(林)业龙头企业、农民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业化经营中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补助和贷款利息的补贴。

(八)优化特色效益农业产业体系。围绕现代农业园区产业链延伸,加快推进农畜产品加工区规划、设计、征地报件等前期工作,提升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将农产品深加工、休闲观光、乡村旅游、花椒、麻竹等产业作为“1+5+2”特色效益农业体系的有效补充。加快推进区级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前期工作,着力打造辐射周边的农产品商贸物流中心。加大品牌建设和宣传力度,以长寿湖、大洪湖水产品为主体,打造长寿生态有机鱼品牌,以晚熟柑橘和沙田柚种植为主体,打造长寿柑橘品牌。

(九)提升农业实体经济服务水平。继续抓好柑橘病虫害防治和柑橘产后社会化服务以及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服务试点。加快推进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实现涉农行政审批、农产品监测预警等业务的网络化管理,为农业企业和农民及时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对农业实体经济参加各类展会的展位费用给与补贴。引导鼓励农资经销商提供跟进技术指导服务,发展跟进服务型农资经销商5家,组建区级农产品营销经纪人协会,实现农资连锁服务网络全覆盖。

(十)支持农(林)业龙头企业扩大销售。区级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农(林)业龙头企业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营销手段,大力发展网上交易、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形式,提高企业农产品营销水平,增加销售收入,并对农(林)业龙头企业统计核定的销售收入增加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奖励。

三、其他事项

本措施由区农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关于支持商贸流通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措施

为了促进我区商贸物流产业融合发展、转型升级,实现商贸经济平稳增长,特制定本措施。

一、设立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总计2000万元,重点支持在区内注册、经营、纳税并纳入统计范围的商贸流通(含物流、交通运输)企业,特色商业街、夜市街区、商圈、电商产业聚集区、农贸市场、社区商业中心、物流仓储基地、专业市场等投资或经营主体的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在本地注册成立或者结算在长寿的跨境电商企业,对其网络平台建设、改造、提升,可给予相应补贴;对跨境电商企业建设线下实体展示展销店或体验店的,可给予相应的房租补贴和装修补贴。区财政根据跨境电商企业实际创税(区级留存部分),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二)支持网络零售电商发展。对在本地注册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网络零售电子商务企业和传统企业开展线上营销一年以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相应补贴。

(三)支持本土网销特色农产品品牌培育。单项产品线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相应补贴。

(四)支持全区电商服务体系建设。对建设区级电商服务中心,镇级电商服务站,村(社区)电商服务点,分别给予相应补贴。

(五)支持城市配送体系建设。对统一规划建设的城市社区配送点,给予相应建设投资补贴。在规划的农副产品市场和生活资料市场内,新建的城市公共配送中心,给予一定比例投资贷款贴息。

(六)支持节庆会展活动。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参加市、区两级节会展会活动,根据单场实际交易额,对主办方和参展企业给予活动策划、宣传推广、场地租赁、物流运输等相应补贴。

(七)支持农贸市场建设。街镇新建或改造农贸市场,验收合格后,新建一个补贴30万元、改建一个补贴20万元。

(八)支持入库商贸企业。对入库统计的贸易市场、大型商场、冷链物流企业(冻库),年销售额增幅达25%以上的,当年给予相应的水电气费补贴。

(九)支持商贸行业评比、评选活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区商贸行业评比、评选活动,荣获“十强企业”、“十大明星”、“十大名小吃”、“十大名菜”“十大名店”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相关部门授予牌匾、证书予以表彰,对个人发放一定的奖金。

(十)积极促使商贸流通项目落地。对新建农副产品市场、物流仓储基地等项目用地,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挂牌出让;对工业品、汽车、货运、化危品、五金机电等专业市场用地,按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综合成本挂牌出让;对专业市场、物流仓储基地,按照配套费、人防费“三分之二”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加强商贸流通产业服务

(一)确定长寿古镇、东方水岸、望江路为全区公共展销活动场地;世纪广场、时代中心、城中城的驻场商家可适当开展广场外延商贸活动。由活动举办企业向区商务局提交申请,区商务局协调公安、市政、消防、食药监、工商等部门,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区内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门店和商场外设置立招、电子显示屏、交通指示牌、停车显示牌,进行宣传推广的,由业主统一向区商务局申报,由区商务局协调工商、市政、公安等部门以联席会议的方式集中审批。

(三)区交委在夜市街区、商业特色街开展商贸活动期间,指导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做好个性化服务,对企业给予相应的加班补贴。

(四)区旅游局在高速公路(高铁)下道口和交通要道,统一规划设置星级酒店导示(标志)牌。

四、其他事项

本措施由区商务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关于支持旅游文化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提升行业地位,推进长寿旅游文化品牌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一、设立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计2000万元,重点支持旅游宣传营销策划、文化产业园、乡村旅游、旅行社发展等。

二、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长寿湖旅游地产发展

对购买长寿湖旅游度假区规划范围内、长寿湖镇(不含原云集场和农村居民点)的合法旅游地产(含商业地产)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购房送交通补贴。个人在此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商业地产,可凭网签备案《买卖合同》享受政府高速路(长寿城区至长寿湖段)小汽车年票1次(限1辆车)或小汽车年票费用(限1辆1次)等额返现。

2、购房送钓鱼证。个人在此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商业地产,可享受由长寿湖管委会免费办理钓鱼证1个,使用期为1年。

3、购房免景区门票。个人在此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商业地产,购房者户籍下的常住人口享受长寿湖景区门票免费优惠。

(二)鼓励扶持长寿菩提古镇文化产业园发展

4、由区旅游发展管理服务中心,出资打造菩提古镇文化产业园部分文化基础设施,提升古镇文化品质。

5、入驻菩提古镇的文化产业企业,比照享受微企政策性贷款、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及后续扶持资金等相关扶持政策。

6、入驻菩提古镇文化产业园核心区,专业从事文化、旅游等创意产业的企业,享受减免商铺租金和店面装修补贴等优惠政策。

(三)减免大型旅游配套设施相关费用

7、凡在长寿区域内建设旅游酒店、旅游商业街及大型旅游配套设施的企业享受城市建设配套费相关优惠政策。

8、凡在长寿区域内建设旅游酒店、旅游商业街及大型旅游配套设施的企业,在建设期间本级政府所得部分税费通过产业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四)大力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9、凡在长寿区域内发展乡村旅游项目的企业,均可享受由区宏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低费率融资担保的优惠政策。

10、发展规模以上乡村旅游,可享受区农业和旅游专项资金补贴。

(五)大力扶持组团旅行社发展

11、通过旅行社或自驾游组织20人以上(含20人)国内外游客到长寿4A级景区旅游的组团社,按游览人数给予适当补贴。

(六)鼓励区外旅行社在区内发展

12、凡在长寿注册的旅行社,投入运营后每个给予10万元补贴。

13、对旅行社年底按组织到我区的外地游客的增量,给予适当奖励。

三、其他事项

本措施由区旅游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关于支持房地产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措施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合理调节供需关系,促进全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设立房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房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计4000万元,重点用于已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房地产企业贷款贴息和奖励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政策措施

(一)执行城市建设配套费分期缴纳方式。应缴城市建设配套费总额超过800万元的房屋建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缴纳应缴总额的50%。余款按以下节点分期缴纳:1、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应缴总额的30%;2、建设项目外立面装修工程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应缴总额的10%;3、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时缴清全部余款(含资金占用费)。

分期缴纳部分资金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未抵押和查封的待售成套住房、商业门面、停车用房等房屋在相关部门进行行政限制,被限制房屋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的50%。房地产开发企业缓缴期间须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分段资金占用费。

(二)调整项目资本金监管方式。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监管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未抵押和查封的待售成套住房、商业门面、停车用房等房屋在相关部门进行行政限制后,不进行现金监管。被限制房屋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的50%。

(三)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动态监管部分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未抵押和查封的待售成套住房、商业门面、停车用房等房屋在相关部门进行行政限制后,不进行现金监管。被限制房屋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的50%。

(四)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针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拟预售商品房为九层(含九层)以上的,按照工程进度达到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三分之一的标准,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缓交未出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初始登记前,已出售房屋建筑面积占楼栋总建筑面积未超过70%时,对未出售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申请缓交1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延期缓交1年。缓交期间,新成交的房屋应当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发生共有部位维修,由建设单位据实分摊。

(六)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公积金贴息贷款,加大投放规模和发放力度。在原来计划2.5亿元的基础上增加1亿元的贴息贷款,总额达到3.5亿元。

(七)举办房交会。适时举办长寿区房地产展示交易会,拟定房交会期间税费优惠政策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八)加大房地产开发水、电、气、闭路电视建设相关费用优惠。一是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有线数字电视的配套工程建设费和线路建设费优惠10%。二是渝长燃气公司和凯源燃气公司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天燃气建设安装费优惠70元/户。三是渝长燃气公司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来水建设安装费优惠50元/户。四是争取国网重庆长寿供电公司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政策支持。

(九)优化环境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简化商品房按揭贷款行政审批程序,逐步实现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等并案办理,减少中间流转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区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资质开发、未批先建、违规预售、挪用或抽逃预售资金、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民工工资等管理。对不讲行业自律、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相关规费的开发企业,将取消其享受以上优惠扶持措施资格。鼓励开发企业制定购房优惠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

(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一是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按照“控制增量、节约集约”的要求,科学确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出让规模,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坚持统筹有序的原则,控制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同时,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地块规划功能和用地强度。二是积极推进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化安置。从2015年4月起,原则上不再新批准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三是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各相关部门、平台公司要加快推进开发项目相关的水、电、气、道路和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建设,适应房地产开发需要。

(十一)奖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对楼盘销售量排名靠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奖励。

三、其他事项

本措施由区城乡建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措施

为促进我区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措施。

一、设立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微企”)发展专项资金,总计3000万元,重点支持鼓励类微企发展、孵化园等平台建设及个体工商户转微企。力争2015年,区微企总数达到1万户;到2016年末,区微企总数达到1.2万户,市级微企孵化园5个,市级微企特色村4个,区级微企孵化园7个、微企特色村13个。

二、政策措施

(一)扩大区级鼓励类微企的行业范围。在创新科技、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市级鼓励类产业的基础上,将符合我区“1+5+2”特色效益农业体系发展规划相关产业、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加工等制造产业、为区六大产业集群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特色旅游服务业、家庭服务业、计算机及软件服务业等行业,以及入驻市级微企孵化园和微企特色村、新认定的区级微企孵化园和微企特色村及街镇工业走廊的微企所从事的行业,均纳入区级微企鼓励类产业范围,享受创业补助及相关后续补助。

(二)放宽入驻市级及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的微企申请创业补助的条件。入驻市级及新认定的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的微企,不受创业者户籍限制、四类人群身份限制及行业限制,均可按程序申请创业补助及后续补助等相关补贴,创业者夫妻双方有一方已经获得创业补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创业补助。

(三)适当提高入驻微企孵化园的微企创业补助标准。入驻市级及区级孵化园的微型企业,创业补助提高1.5万元,入驻申报众创空间建设的微企孵化园的,每户再提高0.5万元。

(四)适当提高微企后续扶持补助标准。房租补贴期限从6个月延长为12个月;水电运营费用补助从每年实际支付费用的20%上调为60%;生产经营设备单台最低限额从5万元调整为2万元。对入驻申报众创空间建设的微企孵化园的微企,房租补助月最高限额提高到2000元,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比例提高到40%、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分支机构升级转型为法人企业。成立1年以上且按时申报年报的个体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从事鼓励类行业的,给予2000元奖励。分支机构升级转型为法人企业的,给予5000元奖励。

(六)加大知识产权奖励力度,鼓励微企创建商标品牌。对获得微企商标注册的微企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七)鼓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全区每年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总额30%,其中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中小企业的60%。

(八)鼓励发展各种类型的微企孵化园。经认定的区级微企孵化园(基地),给予孵化园业主单位20万元的项目补助。对重点打造的孵化园,给予业主单位建设或改造实际发生费用30%的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微企孵化园及孵化器管理机构开展培训辅导、路演、项目展示推广、创业大赛等公共服务活动,给予孵化园业主单位或运营单位相关微企公共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的项目补助,每个孵化园管理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鼓励发展一村一品微企特色村。对经认定的区级微企特色村,给予村委会10万元的项目补助。微企村内微企可与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同等享受针对特色效益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业扶持政策。

(十)探索建立小微企业扶持发展投资平台。引进专业人才运营管理,平台主要通过开展公共服务、推动孵化平台建设、试行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帮助有潜力的微型企业做大做强。

(十一)推动投资基金扶持小微企业。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专业天使投资团队组建相关投资基金,重点将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小微企业纳入扶持范围。

(十二)实行特别资助政策。对特别突出的创新创造型孵化园或创新创造型具成长潜力的微型企业,给予特别扶持,按一事一议原则,在扶持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资助额。

三、其他事项

本措施由区工商分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抄送: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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