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本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本市培训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修订培训费管理办法情况,日前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修订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实行培训分类管理,综合定额标准与我市会议费联动调整。将培训项目分为三类,分别针对市级干部、局级干部、处级及以下干部。综合定额标准由原来的一档每人每天350元调整为三档,并与我市会议费标准相一致,即分别是每人每天650元、550元、500元。
二是将原开支范围中授课教师的讲课费、交通、食宿等支出调整为师资费,并在综合定额标准之外单独核算。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副高级、正高级、院士及全国知名专家三档标准由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2000元、3000元,分别调整为每学时不超过500元、1000元、1500元。
三是进一步强化培训计划管理。强调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须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在报销时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在监督检查环节,增加“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内容。
此次修订培训费管理办法,是本市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规定的积极尝试,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