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津市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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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天津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19 10:08:23  评论()

文件名称:[天津]天津市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文件编号:津政发〔2016〕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

》(国函〔2016〕32号)精神,现将我市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十

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重要

意义。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实施采伐限额管理,对保障我市

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具有重要作用。各区县人

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

然修复为主,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坚持封山育林、

人工造林并举,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二、严格规范"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指标管理。国

务院批准的"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

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

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全部分解落实到各限额编制单位,不

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

用。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

法解决的,提请市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公路管理部门要依

法认真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并依法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按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确保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

有序进行。

三、积极稳妥推进采伐管理改革。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解

放思想,创新采伐管理方式,稳妥推进采伐管理改革。进一步简

化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和尽量委托乡镇人民

政府或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核发采伐许可证,确保采伐审

批更加便捷高效,切实解决林农反映的"办证难"问题。采伐非林

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

额管理。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县森林资源现状和林木采伐管理实际

,开展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行采伐公示制度,公示的范围

和内容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四、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

健全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

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永久性生态保护区域管理情况纳入政府

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要不断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引导和

鼓励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开展森林培育和采伐。

对因保护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

领导责任。

五、切实加大"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力度并建立通报制度。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对采伐

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本区县人民政

府和市林业局,市人民政府将对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通

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加强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

,严格执行林木采伐审批、采伐调查设计、采伐作业验收和伐前

公示等制度。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措施,严厉打击乱砍滥伐、

超限额采伐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实施。

附件:天津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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