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天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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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以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政策措施出台审查工作
(一)进一步夯实审查责任。按照"谁起草、谁审查"原则,以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凡是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起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市人民政府的意见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规定进行自我审查,切实履行审查职责,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审查工作。各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明确的审查基本流程,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书面的审查结论。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各单位代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起草的相关文件,应将公平竞争审查表作为必要附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并呈报市政府办公厅,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要进行情况说明。
二、有序完成现行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一)清理主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2091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发改价检〔2018〕73号)要求,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要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清理。以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文件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二)清理标准。各单位要对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对现行有效的文件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重点包括: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4.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三)清理步骤。
1.2018年5月15日之前,各单位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排查,形成处理结论。其中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2.2018年5月底之前,各单位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就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调整的文件意见等形成书面报告并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废除和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清理工作情况。
3.2018年9月底之前,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对各单位清理完成工作进行督查,对清理不到位的进行纠正。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王玉山;联系电话:23288959;传真:23288677;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苏州道35号。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