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天津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滨海新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0日
天津市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本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保障我市饮用水水质安全,按照《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环环监〔2018〕25号)要求,现制定本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本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
(一)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各相关区是否依法划定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划定或调整。
(二)依法设立边界标志。重点检查各相关区是否依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依法整治违法问题。重点检查各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建档,限期清理整治到位。
通过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二、进度安排
2018年4月10日前,各相关区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建立问题清单。
2018年11月25日前,完成全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三、排查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排查范围为本市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河流型和湖库型水源地,不包括地下水型水源地。主要涉及滨海新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
具体包括:于桥水库(蓟州区)、南水北调中线天津段(西青区、武清区、北辰区),杨庄水库(蓟州区)、尔王庄水库(宝坻区)、王庆坨水库(武清区)、北塘水库(滨海新区)。
四、任务分工
区人民政府是此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对环境违法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开展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核查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督办。
五、工作步骤
(一)全面开展排查。认真细致开展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各相关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0日前将排查情况及问题清单报送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样式见附件1),并向社会公开。
(二)全面实施整治。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按照整改方案,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三)全面核查销号。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从2018年4月起,各相关区人民政府每月25日前向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样式见附件2);2018年11月3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区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立即组织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和措施,加强部门沟通、实现信息共享,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2018年4月10日前,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要将牵头部门和负责人、联络员名单报送市环保局(样式见附件3)。
(二)严格整治标准。各相关区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按照工作要求和规定时限排查到位、整改到位。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定期开展督查督办,重点检查各相关区水源地是否完成保护区划定、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是否到位,督促各区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严肃执纪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从2018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开地址于2018年4月10日报送市环保局(样式见附件3)。要积极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鼓励群众举报。
(五)完善长效机制。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1.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情况统计表
2.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3.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相关信息报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