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经营性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收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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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上海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7-26 09:53:29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经营性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收费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价费〔2018〕4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经营性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收费事项的通知

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的监管工作,现将规范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上海市政府定价目录》,自2018年8月1日起,将项目公司收取的经营性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转为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项目公司应以合理补偿修复费用为目的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可参照《关于调整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27号)施行路产损坏赔(补)偿,或按照相关定额、商品市场价格等制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费收费标准。

三、项目公司应在收费场所、公司网站等做好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制定依据等相关内容。

四、项目公司在向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时,应出示相关证据,未能出示相关证据的不得收费。项目公司在收费时应开具合法票据,并列出项目明细。

五、项目公司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时,应向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做好解释工作。因收费发生争议的,项目公司应与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等第三方机构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o

六、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项目公司有关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执收行为的监督检查。项目公司存在违法收费行为的,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七、《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收取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5>28号)自2018年8月1日起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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