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上海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1-22 14:38:53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府办规〔2018〕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日

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强本市滩涂的管理,合理保护与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滩涂有偿使用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申办手续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护与利用滩涂的,应当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规定,向市水务局办理申请手续,取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并缴纳滩涂使用费;杭州湾区域内保护与利用滩涂的,免缴滩涂使用费。

二、缴费标准

(一)在滩涂上实施圈围或进行建设,应按照15-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缴纳滩涂使用费。

(二)不经圈围,在滩涂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应按照大陆滩涂每年0.50-0.80元/平方米,岛屿滩涂0.30-0.50元/平方米的标准,每年缴纳滩涂使用费。

三、缴费办法

(一)对一次性缴纳的滩涂使用费,使用单位在办理《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时缴纳。

(二)对按年缴纳的滩涂使用费,使用单位在办理《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后,于每年11月底前缴清。

(三)对围垦滩涂,建设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核准后,减免滩涂使用费。

(四)在保护与利用滩涂过程中,需变更滩涂使用范围或性质的,应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五)滩涂使用费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滩涂使用费的收缴,应严格执行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要求,由征收单位通过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单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将滩涂使用费直接上缴市级国库。

四、土地手续办理

滩涂围垦成陆后,应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水务局(市海洋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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