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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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上海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1-30 09:01:03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农委〔2017〕292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农委:

根据市农委等八部门关于《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沪农委〔2015〕326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决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一)有效期至2017年底的本市17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二)符合《评定办法》申报条件的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申报程序

各区农委按照《评定办法》,组织和指导符合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申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行文报送市农委。

三、申报材料

(一)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证照复印件;

(四)2016年度和2017年10月财务会计报表(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单;

(六)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附成员或理事签名);

(七)成员出资清单;

(八)乡镇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证明;

(九)上一年度盈余分配清单(附成员签收、联系电话、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

(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注册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质量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十一)区农委推荐文件。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请各区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2套及区推荐申报汇总表送至市农村经营管理站(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1楼)。

四、受理与评定

市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受理工作。市农委市场信息处牵头、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具体实施,按照《评定办法》要求,组织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上海银监局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开展评定,提出本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和运行监测意见。

通过本次评定和运行监测的合作社授予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有效期两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

附件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盖章):

所属区:

填报日期:2017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

理事长情况

姓名

文化程度

社会兼职

地址

电话(传真)

注册登记时间

实有成员情况

实有成员总数(人)

其中:农民成员数(人)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期末贷款余额(万元)

2015年

2016年

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2015年

2016年

资产负债率(%)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返还比例

固定资产净(万元)

2015年

2016年

年经营收入(万元)

2015年

2016年

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万元)

2015年

2016年

成员社内年均所得收入(元)

2015年

2016年

主要生产经营项目

农作物种植面积(亩)

农作物产量(吨)

畜禽出栏产量(头、只)

畜禽年末存栏总量(头、只)

畜禽产品总量(吨)

水产养殖面积(亩)

水产品产量(吨)

特色产品总量(吨)

植保合作社服务面积(亩)

农机拥有量(台、套)

农机合作社作业服务面积(亩)

休闲农业收入(万元)

手工业产品总值(万元)

林业种植面积(亩)

带动周边农户数量(户)

是否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

是否建有合作社质量管理制度

农资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率(%)

农(兽)药

种子(苗)

种畜禽

饲料

肥料

是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是否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产品通过哪种认证

有机

绿色

无公害

地理标识

通过ISO9000、HACCP等质量认证情况

获得商标情况

商标名称

是否获上海名牌产品

是否是著名商标

合作社基本情况介绍(着重反映近2年在生产营销、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成员、分配机制、农业水利等基建投入方面的工作,8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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