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市环保局关于开展钢铁、水泥、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环保总〔2017〕321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钢铁、水泥、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017第45号令)、《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我局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钢铁、水泥、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1.钢铁行业申领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为311、312、313。
2.水泥行业申领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行业代码为301。
3.石化行业申领范围为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中含乙烯、芳烃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为251、261。
未列入本次核发范围以上行业的其它企业,应当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申领时限
上述申领范围内的企业应于今年9月底前到具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2018年1月1日起,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核发机关
市环保局负责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排污单位等市级监管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其余企业由各区环保局负责核发和管理。
四、申领程序
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17〕6号)、《关于开展本市钢铁、水泥、石化行业排污许可
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7〕318号)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向具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市环保部门业务受理窗口地址:三江路55号,咨询电话:22061507,各区环保部门的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可在上海环境网站(http://www.sepb.gov.cn)查询。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