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等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上海市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上海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8-02 11:15:34  评论()

文件名称:市科委等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上海市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科合〔2017〕22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上海市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的精神,摸清财政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家底,及时掌握科技资源的存量和动态变化情况,优化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以下简称科技资源)配置,支撑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等科技管理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185号),经研究,市科委、市财政局决定继续联合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以下简称科技资源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

科技资源调查主要对象为拥有财政投入形成科技资源的各地方有关部门所属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所属科研机构。原则上,科技资源调查对象应是开展自然科学研究活动的法人单位;行政机关、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主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艺术教育、职业教育等的高校院所以及保密单位,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纳入科技资源调查范围。

科技资源调查的内容主要为上述对象拥有的财政投入形成大科学装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信息、生物种质资源库(馆、园、圃、场)等各类科技资源的状况,具体内容见附件3。国家规定的涉密内容不参加调查。

2017年科技资源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本次调查在上一年度上报数据的基础上,重点调查新增50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情况,以及存量科技资源在2016年度的运行服务情况。

二、工作分工

上海地方科技资源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工组织的方式开展。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研发平台管理中心)受市科委、市财政局的委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相关单位的组织动员、数据审核、汇总及分析利用等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按规定进行填报、审核。

三、工作进度安排

科技资源调查工作包括数据采集(包括数据填报与审核)、数据汇总上报等二个环节。

1.数据采集(包括数据填报与审核):各单位资源调查工作主管领导,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开展科技资源调查数据的采集与系统填报,登录上海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管理信息系统(nstri.sgst.cn),在数据填报子系统中进行调查数据的填报,并完成调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已纳入调查范围的单位,继续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并按照流程进行数据更新。新增调查单位的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另发。各单位于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的数据填报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在2017年9月20日前,完成对所属填报单位的数据审核工作。

2.数据汇总上报:填报单位完成填报并通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各单位须在线打印审核通过的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寄至研发平台管理中心,材料截止日2017年9月25日。

四、注意事项

1.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工作要求,为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将组织核查组进行抽查与核查,对管理不到位、漏报或瞒报的单位,一经核实将予以通报。

2.科技资源调查数据是国家和上海市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评议和新购联合评议等相关工作的重要数据基础。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专人负责,做好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资源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将科技资源调查工作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长期基础工作。

3.本市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由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负责对被调查单位开展培训指导并组织专家进行数据评估;数据填报审核过程中,请密切关注系统(nstri.sgst.cn)首页的注意事项。

联系方式:8008205114、4008205114

王朝晖54065068zhwang@sgst.cn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100号2号楼4楼

特此通知。

附件:

1.《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185号)(该文件可于科技部网站通知通告栏下载www.most.gov.cn)

2.2017年上海科技资源调查工作单位名录

3.2017国家科技资源基础条件资源调查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5日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