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委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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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上海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4-20 10:00:44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农委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文件编号:沪农委规〔2017〕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农委规〔2017〕2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海洋伏季休渔是依据《渔业法》建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根据农业部有关要求,我委重新调整确定了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现将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

二、休渔时间

本市所属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灯光围(敷)网和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三、专项特许捕捞

本市相关特殊经济品种如需要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需要报农业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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