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17年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上海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3-08 09:26:44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17年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食药监办稽〔2017〕2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食药监办稽〔2017〕22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市局执法总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2017年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当前化妆品监管重点,坚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加大对化妆品违法添加禁限用物质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化妆品安全隐患,我局制定了2017年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计划,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检品种和时间要求

2017年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样由市局执法总队实施,检验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实施,抽检品种为防晒类、面膜类、祛斑/美白类、祛痘类、染发类和婴幼儿产品等6类,抽样数量和完成时限见下表。

品种抽检件数(进口产品不少于20%)抽样完成时限
防晒类703月31日
面膜类1205月31日
祛斑/美白类1007月31日
祛痘类807月31日
染发类509月30日
婴幼儿产品309月30日

二、抽检要求

(一)此次抽样均在化妆品经营环节,可适当进行网购,应以发现问题为导向,避免重复抽取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样品。

(二)抽样人员应在抽样时将抽样信息实时录入化妆品抽检系统,任务来源填写:国家总局任务。如有特殊困难可以纸质抽样单代替,但必须及时完成信息补录。

(三)所抽产品应包装完整,标识齐全,每个产品的抽样量原则上应满足3倍检验用量和样品确认工作需要,由抽样单位保存确认样,抽取样品的剩余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

(四)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原则上应该在收到样品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将检验结果通过中检院检验数据平台报送;并将检验报告和抽样凭证复印件在3个工作日内邮寄至中检院和市局执法总队,不合格或问题产品检验报告同时抄送市局稽查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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