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委关于委托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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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上海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1-17 09:43:39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农委关于委托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农委〔2016〕34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农委〔2016〕349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委托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通知

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

为确保农业执法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委托你所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委托期6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委托期内如遇机构调整,须重新出具委托文件,本委托自动失效。请按照《行政处罚委托书》的具体要求实施行政执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

行政执法委托书

一、委托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地址:大沽路100号

二、受委托单位: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

地址:仙霞西路779号

三、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委托范围

委托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开展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畜禽农产品质量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决定和结案环节的法律文书应经市农委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报市农委分管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必须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印章。其他执法文书预先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市农委登记编号。

六、委托期限

委托期6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七、相关责任

委托期间,委托单位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对受委托单位进行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不得转委托给第三方,并接受委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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