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定居民金融信息核查比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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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上海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8-08 09:48:34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定居民金融信息核查比对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民救发〔2016〕4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民救发〔2016〕42号

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民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协助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市核对中心”)开展居民金融信息核查比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信息比对的准确性

各银行应根据市核对中心提供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姓名、证件号码、查询截止时点、查询时间段等信息查询其截止时点的存款余额和理财产品、查询时间段内的交易流水明细等内容,确保金融信息查询及反馈的准确性。具体要求按《金融信息核查比对操作规程》操作(详见附件1)。

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银行反馈的信息有异议,相关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复核的,市核对中心可向各银行书面提出复核要求,各银行应书面答复复核结果。

二、进一步提高信息查询的完整性

(一)扩大比对银行范围

尚未与市核对中心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的银行应主动与市核对中心商洽,尽快建立起长期、稳固的信息交换渠道,努力扩大金融信息查询的覆盖范围,不留死角,确保金融信息涵盖各个商业银行,提高核对信息的完整性。

(二)扩大数据查询区域

已掌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全国范围内本行各网点开户、资产及交易等信息的银行,应向市核对中心提供全国范围的数据;未掌握全国范围数据的银行,应积极向本行总部争取,获得全国范围数据查询权限,并将全国范围数据查询结果提供市核对中心。

三、进一步提高信息比对的及时性

(一)缩短信息交换周期

市核对中心和各银行应提高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金融信息核查比对频率、缩短信息交换周期。市核对中心每周一、三定期向银行批量发送数据,各银行在接收市核对中心的查询数据时应向市核对中心反馈上批次的比对查询结果。

(二)优化信息查询流程

各银行和市核对中心应优化数据查询及相关内部审批流程。市核对中心在确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后,应及时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发送各银行进行信息比对;各银行在收到市核对中心提供的比对申请文件后,应及时就文件中的信息进行查询,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核对中心反馈查询结果。各银行应就数据查询反馈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流程,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四、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

(一)建立电子比对专线

已与市核对中心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但仍采用介质交换、人工处理的方式,未使用电子比对专线进行信息交换的银行,应着力加强相关信息化基础建设工作,尽快与市核对中心建立电子比对专线进行信息交换,进一步提高信息交换效率及传输的安全性。

尚未与市核对中心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的银行,应优先考虑采取电子比对专线交换的方式,确有困难的,可先采取介质交换的方式临时过渡。

具体的信息交换接口方案由市核对中心另行制定。

(二)加强信息化基础保障

市核对中心和各银行应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各自开发并不断优化信息交换和数据批量查询,配备较高性能的硬件设备,保证信息的存储以及批量、频繁交换的需要。

五、进一步明确信息安全责任

市核对中心和各银行应建立健全金融信息查询安全保密相关制度,规范流程,落实责任,确保信息查询的安全保密。从事金融信息查询的工作人员违规泄露相关查询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市核对中心和各银行应指定专门部门和2名工作人员具体从事有关金融信息的查询交换和沟通联络工作,2名工作人员互为A、B角,确保查询工作通畅高效。市核对中心和各银行填写《金融信息核查比对工作人员登记表》(详见附件2),于收到本通知10日内报市民政局,以后指定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市民政局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1.金融信息核查比对操作规程

2.金融信息核查比对工作人员登记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6年7月8日

附件1

金融信息核查比对操作规程

一、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市核对中心”)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之间的金融信息核查比对,实行每周定期、分批比对2次的方式进行。市核对中心每周一、三提交核查比对申请,发送批量数据给各银行,各银行在接受本次比对申请文件时,向市核对中心反馈上次的比对查询结果数据。

二、市核对中心取得申请人(申请人是指申请享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政策时,按照规定需要接受经济状况核对,并同意市核对中心调查其银行金融信息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同意调查其存款信息的书面授权,向银行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市核对中心出具的协查函;

(二)市民政局出具的有关申请人已签署书面文件、同意授权委托市核对中心调查其银行金融信息的证明。

三、市核对中心应当向银行提供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核查比对截止时点、核查比对期间等基本信息。银行经查询后应当向市核对中心反馈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账号、账户类型、储蓄类型、截止时点账户余额、购买的理财产品、存款结息情况、核查比对期间的交易流水明细等金融信息。

四、银行金融信息核查比对可以采用专线传输和介质交换等两种方式。银行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且设A、B角以负责银行存款信息核查比对工作。

(一)采用专线传输方式开展银行金融信息核查比对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市核对中心通过电子比对专线发送核查比对申请文件,以及接收核查比对结果文件。

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比对,并在完成核查比对工作的当日,通过电子比对专线将核查比对结果文件反馈至市核对中心。

(二)采用介质交换方式开展银行金融信息核查比对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市核对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刻有核查比对申请文件的加密介质递交银行指定工作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

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比对工作,并在完成核查比对后,派专人将刻有核查比对结果文件并加盖公章的加密介质递交市核对中心指定工作人员。

五、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银行反馈的信息有异议,相关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复核的,市核对中心可以向银行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银行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市核对中心出具书面的复核结果。

六、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2

金融信息核查比对工作人员登记表

联系人(A) 办公电话 
所属银行 手机 
所在部门 传真 
职务 邮编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人(B) 办公电话 
所属银行 手机 
所在部门 传真 
职务 邮编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备注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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