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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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
为进一步改革产品质量监管方式,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2012年第74号公告)等规定,现就本市全面实施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能,推进监管方式转变,更多发挥市场机制和行业组织的作用,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消费者关注度、企业质量管控水平等指标,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差别化运用生产许可、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等不同的监管措施,推进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化支撑平台,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在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已经实施分类监管工作的基础上,以消费品为重点,采取部分行业先行突破,到2019年,对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的所有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全市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制定企业分类原则和监管制度,建立分类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具体负责开展企业分类、实施监管措施等工作。
(二)突出消费导向的原则。把分类监管的对象扩大到以消费品为主的所有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将消费者的满意度和对质量安全的知晓度作为开展产品分级和企业分类的重要考量因素,使产品质量监管进一步贴近消费者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改善产品质量供给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产品质量获得感,提升产品质量满意度。
(三)突出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监管部门转变工作方式,引导行业协会、检测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主动参与和积极运用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结果,开展行业调查、质量评测、消费者知晓度调查和质量提升示范公示等工作,提升行业质量水平,形成产品质量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推进产品质量治理体系现代化。
(四)突出科学高效的原则。强化分类监管制度和工作方法研究,夯实制度基础,建立完善《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管理制度、“双随机”检查制度、行业质量评测机制、企业质量状况调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消费者满意度及消费品质量安全知识知晓度测评模型,完善数据采集和分析方法;运用互联网技术,建设分类监管信息化平台和企业基础数据库、产品基础数据库、监管信息数据库,为分类监管提供高效信息化支撑;建立分类监管技术专家库,为分类监管相关工作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生产企业数据库
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发挥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的优势,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综合采集法人库、监督抽查以及规模以上企业等数据库,采取数据自动比对和匹配等技术手段,建立生产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基本掌握本市产品生产企业底数,明确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对象。
(二)识别产品风险及重要程度
根据产品与消费者关注程度、产品风险程度、市场流通量、消费者满意度与知晓度等指标,将产品划分为I、II、III以及IV级共四个不同程度的等级,其中I~III级纳入《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其余产品归于IV级。分级标准为:
I级产品:消费者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社会影响大。
II级产品:消费者关注度较高,风险程度中等,社会影响较大。
III级产品:消费者关注度一般,风险程度一般,社会影响一般。
IV级产品:消费者关注度低,风险程度轻微,基本没有社会影响。
(三)掌握企业质量管控状况
组织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质量调查和产品质量测评,综合监管部门对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获证生产企业的证后监督检查情况,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的结果,有条件的,可以采信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结果,确定企业产品质量管控状况,将生产企业分为1、2、3、4档,标准分别为:
1档:主动开展质量提升示范,质量承诺水平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认真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记录,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监督抽查或风险监测无不符合记录,产品不存在缺陷。
2档:积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较好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记录,近二年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风险监测无不符合,能主动召回存在缺陷的产品;
4档:不能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近3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2次(含)以上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逾期未完成整改行为,或存在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或存在缺陷产品不能主动召回,或存在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或存在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不能归于以上档次的为3档企业。
(四)进行企业分类
综合产品重要程度分级和企业质量管控状况,初始采用矩阵法将企业分4个类别,分别为A、B、C、D类:
I级 | II级 | III级 | IV级 | |
1档 | B或A | A | A | A |
2档 | C或B | B | B | A |
3档 | C | B | B | A |
4档 | D | D | C | B |
(五)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
根据企业分类结果,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A类:每年按不超过20%的比例采取“双随机”方法开展产品监督抽查或风险监测。对1、2档的A类企业实行示范管理,支持企业主动进行产品质量超越国内外先进标准的承诺公示,组织行业协会开展“比对试验”和“质量评测”,推广展示品牌好、品质高的企业和产品形象。
B类:每年按50%的比例开展“双随机”的企业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抽查或风险监测。对1、2档A类企业实行引导型管理,引导企业进行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先进标准的承诺公示,组织行业协会开展“比对试验”,找出差距。
C类:实行常态管理,每年按100%的比例开展“双随机”的企业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抽查或风险监测,推动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D类:实行加严管理,将其列为本辖区重点监管企业,按照加严监管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有效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履责约谈。不得列入品牌推荐对象,不得出具合规证明。
(六)企业分类的动态调整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将企业分类结果告知企业,当产品的重要程度及企业质量管控状况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企业分类并调整相应监管方式,调整周期原则上为1年。分类监管措施不代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七)分类监管的信息管理
在现有移动监管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分类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企业分类以及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均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建立分类监管信息公示制度,对符合A类条件并自我质量承诺公示的企业,由行业协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逐级提升示范公示平台统一公示。开放监管信息的外网和移动终端应用(APP)查询功能,让企业分类结果和监管部门开展分类监管的全过程接受消费者、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产品质量实施分类监管,是新形势下改革质量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是强化产品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也是解决监管力量不足、提高监管效率的创新手段,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组织有力,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积极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监管力量,特别是综合发挥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的职能整合优势,加强分类监管与其他监管制度的联动配合,用现有监管措施去推进分类监管,以分类监管思想去改革和提升现有监管制度。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对象为本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查仍按《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及原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机制运行。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分类监管办法和通则适当修订后,统一纳入分类监管制度体系。本意见中对应产品分级为I、II、III级的A类企业,等同对应质检总局《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规定的AA类企业。
(三)加强方法研究。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推进分类监管过程中,注重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有益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在已有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新情况、新问题,对关系分类监管工作的一些关键症结和深层矛盾,积极开动脑筋,拿出新办法,创造新经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快完善分类监管配套的制度规范,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分类监管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分类监管制度边实施、边完善、边提高。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