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治中心”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上海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6-06 10:21:50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治中心”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医疗机构,各区县妇幼保健所:

为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进一步提高本市出生人口素质,对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阳性的新生儿及时明确诊断和治疗干预,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生命质量,根据《关于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6〕11号),经向全市公开招募和组织专家评审,我委决定在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和上海市儿童医院建立“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治中心”(以下简称“市级筛查诊治中心”)。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级筛查诊治中心应严格按照《关于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负责全市助产医疗机构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技术的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开展质控督导;负责对全市筛查阳性新生儿的诊断、治疗和随访,并按要求做好催访和信息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符合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治疗的工作制度和职责;配备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治的专有场地,加强硬件和软件建设;完善筛查诊治流程,有“专窗”和“专人”接待,对筛查阳性或明确先天性心脏病的新生儿和婴幼儿开放“绿色通道”;切实保证先天性心脏病诊治的工作质量和流程通畅。各市级筛查诊治中心应按要求改造医院信息系统,向全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报送。

二、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妇幼保健所应主动与对应的市级筛查诊治中心建立网络沟通工作机制,规范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转诊、随访和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辖区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转诊绿色通道有序与畅通。

三、市妇幼保健中心应进一步加强网络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各助产医疗机构、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各市级筛查诊治中心做好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转诊、催访及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培训、质控及督导,不断提高全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工作质量和水平。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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