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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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上海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5-02 09:56:39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价管〔2018〕13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推进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降低本市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96分钱,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下水道动力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二、加大季节性峰谷电价实行力度,扩大夏季与非夏季峰、平时段价差,以及峰谷电价比值(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

三、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降低上海电网已核定的规划新增输配电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比例,减少本监管周期定价成本,并相应降低输配电价(调整后的上海市输配电价表详见附件2)。

四、上述调价自2018年4月1日执行。

五、请市电力公司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用户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降价措施执行到位。工商业用户电价标准调整需清算抵扣的,要按规定抵扣或退补用户。

附件:

1、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2、2017-2019年上海电网输配电价表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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