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社会福利中心下属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和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受助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及家庭寄养劳务费调整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上海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2-26 16:09:24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社会福利中心下属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和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受助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及家庭寄养劳务费调整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民规〔2018〕4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社会福利中心下属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和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受助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及家庭寄养劳务费调整的通知

市社会福利中心及下属福利事业单位、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

为了更好体现政府对民政集中供养和受助人员的关怀,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结合近年来本市物价水平上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以及实际支出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市社会福利中心下属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和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受助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及家庭寄养劳务费适当提高(具体标准详见附件),未提及项目按原标准执行。

各区参照本通知,调整本区民政部门集中供养人员、受助人员生活标准以及家庭寄养劳务费,其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局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市社会福利中心下属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和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受助人员生活费标准及家庭寄养劳务费调整一览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2月6日

市社会福利中心下属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和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受助人员生活费标准及家庭寄养劳务费调整一览表

项目

伙食费

医药费

被服费

文教费

零用金

杂支费

合计(元)

类别

原标准

原标准

调整数

新标准

孤残儿童(疑似)

724

99

114

57

142

142

1278

222

1500

成年孤残人员

630

100

90

7

30

73

930

460

1390

家庭寄养劳务费

-

1134

476

1610

优抚精神病人

750

公费

120

77

115

10

1072

428

1500

烈属孤老(含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750

公费

160

50

400

60

1420

580

2000

精神病人

630

130

85

69

20

10

944

326

1270

社会孤老

600

160

80

20

100

70

1030

240

1270

一般受助人员

375

-

100

18

-

40

533

187

720

儿保未成年人

540

-

150

57

-

70

817

286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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