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上海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4-05 10:28:24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水务〔2017〕34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水务〔2017〕348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相关区水务局(中心城区建交委)、浦东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水务局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加大河湖执法监管力度,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水政法〔2017〕1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河湖管理工作实际,市水务局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全面贯彻实施水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精神以及《通知》的具体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本次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法保障本市河湖正常水事管理秩序。

二、重点任务

根据《通知》的要求,本次专项执法活动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单位(部门)要结合本市城乡中小河道整治专项联合执法活动,以河湖岸线利用、涉河建设项目审批、采砂管理、河道清障、入河排污口管理和水利工程以及水文设施保护等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为主要执法检查内容,组织开展河湖(水库)执法检查和现场排查,全面检查河湖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采取分级检查、层级检查、联合执法等形式,强化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检查的河段和项目,要进行登记造册,全面掌握河湖(水库)涉水活动情况。

(二)严格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项目(行为)的,各单位(部门)要建立执法台账,认定违法事实清楚的,要严格依法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已经提出整改意见尚未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拒不落实整改意见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专项执法活动达到预期目的。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构成犯罪的水事违法行为,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坚决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三)开展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工作。

根据《通知》精神,严格做好违法项目(行为)查处整改督办工作,严格落实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各区(县)查处的违法案件,由市水务局负责督办;对在本次专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由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负责直接查处。对未达到整改要求、拒不接受整改要求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查处不力的,要积极争取各级河长的支持,挂牌督办,协调解决整改落实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尽职。

(四)完善河湖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定期排查、不定期巡查、信息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督办、案件移送等执法工作制度,实施联防联控联打。强化河湖日常管理、执法巡查、养护管理的有效对接,加密现场执法巡查频次,对水事违法案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三、组织机构和分工

(一)组织机构。

本次深化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由市水务局统一部署,相关区水务局(中心城区建交委)、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

相关区水务局(中心城区建交委)要加强对各自责任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务必将活动任务分解落实到位。

市水务局法规处负责对本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作分工。

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负责重点河流(水库、湖泊)水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以及专项执法活动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的具体查处工作。相关区水务局(中心城区建交委)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重点河流(水库、湖泊)的水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工作。

市、区各水务执法机构要加强工作协同,组织好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各有关水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湖专项执法的实施。

四、实施步骤

(一)计划部署阶段(4至5月)。

根据《通知》精神,各单位要制定细化专项执法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工作分工、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等,进一步做好文件精神的传达,分解落实责任到各实施单位(部门)。

(二)查处督办阶段(5月至9月)。

各单位要对结合本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项目(行为)进行全面核查;开展年度重点河流(水库、湖泊)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项目(行为)予以依法处理,并对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严格落实挂牌督办制度。

(三)整理汇总阶段(9月)。

各单位要根据活动开展情况按时完成相关统计汇总工作,并对专项执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取得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自查总结,于10月31日前报市水务局法规处。

按照《通知》要求,各单位(部门)应按照2017年河湖执法检查活动执法统计报表的说明,结合行政执法统计报送工作,河湖执法检查活动有关执法统计资料全部通过“水行政执法统计信息系统”直接报送至水利部。

(四)总结阶段(10至11月)。

市水务局法规处在各实施单位自查总结的基础上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并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进行全面总结,于11月3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送水利部政法司、建管司。

上海市水务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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