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对销售、使用放射源单位开展专项清查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环保辐〔2016〕19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环保辐〔2016〕193号
各区(县)环保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放射源的辐射安全管理,防止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放射源的被盗、丢失、失控事故,结合2016年度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实施,市环保局决定在本市核技术利用单位中开展销售和使用放射源专项清查行动,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本市持有市、区环保局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销售和使用Ⅰ类至Ⅴ类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二、清查内容
现场清查时,除年度例行检查内容外,进行以下检查:
对销售单位应重点检查本单位源库中暂存的每枚放射源(包括外单位暂存的放射源),核实每枚放射源的基本信息,确保账、物一致。
对使用单位,重点检查每枚放射源当前位置状态,核实每枚放射源基本信息,确保账、物一致,以及日常放射源自行点检制度、设备上的放射源拆除暂停使用期间辐射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等。
同时,要求各单位继续排查正在使用而又未在许可证范围内的,以及闲置未用的Ⅰ类至Ⅴ类放射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环保部门。
三、组织实施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本次放射源专项清查行动,拟定清查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对重点单位清查工作进行抽查;
市辐射站负责对市发证放射源单位清查工作,并结合年度监管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区县环保局负责对区发证单位、市发证区管单位的放射源组织清查,并结合年度监管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开展本单位销售和在用放射源的全面清查工作,编制自查报告,上报所在地区、县环保局。
四、进度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
5月9日至5月31日,市环保局拟定清查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开展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区县环保局制定辖区相关清查单位名单和实施方案。
(二)自查阶段
6月1日至6月20日,市、区环保局根据职责分工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放射源清查的自查工作,并将清查通知下发给各单位。各单位按要求对本单位所有放射源进行全面清查,填写《放射源自查表》和《放射源点检记录表》,并对每枚放射源拍摄二张点检照片(一张显示源容器信息,一张显示源容器所在位置信息)。
各单位清查后编写自查报告,并在6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放射源自查表》、《放射源点检记录表》、放射源点检照片打印件(一枚放射源二张照片打印在一页A4纸上,并标明所拍放射源的核素名称、编码、标号、当前位置),报送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
(三)环保检查阶段
6月21日—10月31日,市辐射站、区县环保局结合2016年度辐射安全监管检查工作计划,根据本次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工作的重点要求和企业上报的自查材料,组织开展放射源现场核查工作,清点放射源的相关信息,对存在问题单位进行放射源全覆盖核查。
市环保局组织对重点单位开展抽查工作,并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单位进行督查。
(四)汇总阶段
11月1日—11月10日,市辐射站、区县环保局汇总本次放射源专项清查行动工作情况并上报市环保局。
(五)后续工作
各相关单位在自查中发现未在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源应及时向环保部门补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有报废或闲置的放射源,如属废源应按规定退回原生产厂家或送交城市废物库处理处置。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放射源点检制度,定期对本单位使用的放射源进行自查盘点,包括设备检修拆除下来的放射源,以及暂存在本单位或寄存在外单位源库的放射源,确保每一枚放射源处于可控安全状态。
区县环保局针对辖区内拟关停并转的涉源单位应做好跟踪检查工作,建立发现和及时处置机制,避免发生放射源失控事故。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放射源清查专项行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放射源的清查工作,确保放射源处于安全可控状态。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