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增补2015-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上海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5-23 09:52:04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增补2015-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财库〔2016〕1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财库〔2016〕17号

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做好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决定调整并增补2015-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现有承销团成员结构的相关事宜

鉴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过程中,未达到《2015—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规定的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量和最低承销额,将从2016年起由主承销商调整为承销团一般成员,现决定从现有承销团一般成员中,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择优选择1家金融机构调整为主承销商。

现有承销团一般成员如自愿申请成为主承销商的,请于2016年5月25日前来函正式报名,市财政局将综合考虑2015年承销团招标组建时的评标结果和各承销团成员承销2015年上海市政府债券等情况,从正式报名的承销团一般成员中择优进行选择,并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确定的主承销商重新签订承销协议。

二、关于增补承销团一般成员的相关事宜

为进一步做好上海市政府债券通过承销团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相关工作,切实推进地方债投资主体多元化,现决定在现有承销团基础上增补部分券商类金融机构为承销团一般成员。

(一)本次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增补承销团一般成员,目标数量5家(根据情况可少于5家),增补招标文件详见附件1。

(二)参与2015-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增补招标的投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券商类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净资本状况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2.中标后能够由投标人总部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承销协议范本详。

(三)请有意向成为2015-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一般成员的券商类金融机构,于2016年5月20日前先进行电话报名确认,再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投标。

联系人:何欣宗

联系电话:021-54679568-20106,021-54906025(传真)

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邮编:200030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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