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等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上海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5-13 10:03:24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教委等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教委人〔2016〕3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教委人〔2016〕32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对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批复》(人社部函〔2016〕31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本市将全面开展正高级教师的评聘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正高级教师的评聘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设立正高级教师职称,就是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建立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正高级教师的评聘,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要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鼓励中小学教师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要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促进教师队伍优质均衡配置。

三、评聘程序与评聘机构

1.个人申请

符合本市正高级教师申报条件的教师向本人所在学校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审核,经公示后,报区县正高级教师推荐小组。

2.区县推荐

各区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共同组建区县正高级教师推荐小组(以下简称“推荐小组”)。推荐小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的相关人员以及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并具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推荐小组对提出申请的教师进行全面考核(包括随堂听课),在下达的推荐指标内择优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向上海市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正式推荐。

3.专家评审

本市组建上海市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正高级评委会”),负责对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4.单位聘任

取得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经国家人社部和教育部备案同意后,由所在单位聘任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4级岗位。聘任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暂不作变更。

四、评聘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含持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及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在本市所属的基础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评聘的(中学)高级教师。(2015年12月31日仍在职在岗。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及社保缴费证明。)

五、评聘条件

见附件。

六、评聘监督

为保证评聘工作的规范性,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应成立教师职务评聘纪律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监督委员会”)。纪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检查本系统教师职务评聘过程中各级评聘机构评聘行为的规范性,如发现评聘中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反评聘程序的,有权要求评聘机构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原则、程序执行。

纪律监督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成员由监察部门代表、教育工会代表和其他教师代表参加,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纪律监督委员会任期由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自行规定。

纪律监督委员会在接到签署真实姓名的申诉或检举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人或检举人是否受理的意见。受理后,纪律监督委员会应即刻进行调查。自受理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诉人或检举人处理结论。

纪律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和电话应对外公开,并有固定的接待时间。

七、日程安排

1.2016年6月6日之前,区县完成推荐并将材料报送市教委;

2.2016年6月30日之前,正高级评委会及学科组完成评审。评审通过人员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3.2016年8月31日之前,单位聘任。

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要充分考虑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坚持育德为先、育人为本,注重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以推荐长期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为主,对有支教经历或有参与区县教师有序流动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激励中小学教师不断进取,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通知参加评审。

附件:上海市正高级教师评聘条件(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6日

附件

上海市正高级教师评聘条件(试行)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和终身从教,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地位,推进基础教育深入发展,在中小学教师中营造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良好氛围,培育教书育人的模范、学科教学的专家、教育研究的带头人、专业发展的引领者,根据《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制定上海市正高级教师评聘条件如下: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有强烈的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热爱学生,师生关系健康良好,认真负责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高级教师职务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具有系统的、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良好的教学素养和科学人文素养,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业绩卓著,在全市乃至全国有较高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育德水平高,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等工作任务,教育成果突出。

三、准确把握现代教育教学理念,谙熟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掌握国内外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和最前沿的学术成果,善于吸收最新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教育管理、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实践,在本学科领域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任高级教师职务以来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教育教学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部级以上的课题研究或重要项目,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研究成果能在全市乃至全国得到广泛运用。

3.在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专着;或主编教材并被广泛采用。

四、积极参与教师专业发展的实践与研究,在学科教师专业团队的建设中,能通过教、科、研等活动引领教师专业发展,并且能够凝聚学科教师,形成高水平有特色的学科教师专业团队;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全市乃至全国教师队伍建设中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高级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从其它专业技术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副高级任职累计满5年,其中转岗后被聘高级教师满2年);完成规定的教师培训任务;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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