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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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山东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5-31 06:43:06  评论()

文件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第8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

(2001年8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1号令发布)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决定废止下列四项规章:

一、《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1987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7〕178号文件发布)

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3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三、《北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9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5年4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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