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土地收益金比例政策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北京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3-23 11:20:45  评论()

文件名称:[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土地收益金比例政策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来信内容:

请问一下已满五年经济适用房出售缴纳土地收益金比例是什么?

处理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按照《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中有关上市交易的规定执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同等价格条件下,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2010年9月5日,市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建发〔2010〕237号),明确了2008年4月1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住房。

产权人应按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家庭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25号)中第一条所列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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