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工作单位变动生育津贴是否可以正常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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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来信内容:
男方北京户口,女方外地户口,计划生宝宝,因去医院参加免费孕前检查,要带《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请问服务单上的工作单位和现在单位不一样,生育津贴能正常领吗?需要提交其他材料吗?通过之前的单位还是之后的单位申报领取?
处理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内容:
来信人您好!您发来的信件已收悉,现将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津贴时,原则上应由分娩时所在单位申报,也可由参保职工现所在单位申报。
参保职工不会因单位变更而影响其办理生育津贴。
依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文件的规定,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
(一)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二)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报销时还需提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等相关材料。具体问题,可通过单位向参保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