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京教人[20172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京教人〔2017〕20号
各区教委,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
为做好“十三五”时期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和《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十三五”时期中小学干部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教工〔2016〕41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十三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4月21日
北京市“十三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教师终身学习,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和《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十三五”时期中小学干部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教工〔2016〕41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各级各类中小学在职教师,包括各级各类中小学(含民办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区教师培训机构、教科研机构等学校和机构的在职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二条培训学分。指教师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提高培训、进修学习、教研、科研,以及由所在学校举办的、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校本研修等所获得的学时折算而成的学分。所有教师在五年内必须完成累积不少于36学分或特定要求学分的培训。
教师五年内完成的总学分由三个部分构成:必修课程16学分,选修课程10学分,校本研修课程10学分。三类学分的具体认定与计算根据本办法相关要求确定。三类学分之间,专业必修课程学分可折抵一定量的选修课程学分,但选修课程和校本研修课程学分不能折抵必修课程学分。
各类培训项目在立项时,由市、区教师培训管理机构设定课程类别、学时和学分,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的课程类别、学时和学分设计培训方案,并严格按方案执行。
第三条学分认定。教师参加培训获得的学分,须依据本办法,由各级培训机构和所在学校通过“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培训管理系统”)上报,区教师培训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师训办”)审核,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市师训中心”)对“培训管理系统”上报的学分进行认定和达标审核,到2020年12月底完成规定学分的教师,由市教委统一核发教师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条学分的计算办法。各类培训原则上按10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实践类课程、教研、科研、研讨交流、观摩诊断、追踪指导、网络学习、校本研修等原则上按20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此外,教师所参与的培训级别、学习成效、在培训中承担培训任务等要素在上述学时学分转换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权重加以体现。各类学分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必修课程学分
第五条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两个部分,总计16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6学分、专业必修课10学分。
第六条公共必修课。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法治教育”、“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教师专业标准”、“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学科教学改革”、“课程教材改革”7个主题。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培训,参训教师计50学时,2.5学分,辅导教师计58学时,3学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主题计2学分。“法治教育”主题计0.5学分。“教师专业标准”和“教育改革专题(学科教学改革、课程教材改革、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计1学分。教师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学习内容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分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级培训机
第七条专业必修课。由市、区教委正式立项,市、区教师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或委托京内外其他高等院校或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学科课程类培训可定为专业必修课,教师按计划修完规定课程,计入专业必修课学分。教师参加专业必修课学习,累计学分超过10学分的,超出部分的学分可折抵选修课学分,折抵办法参照第四条的学分计算办法。
第三章选修课程学分
第八条选修课程由专题选修、自主选修和教科研活动构成,其学分分配原则上自主选修课程不超过2学分、教科研活动不超过3学分。
第九条专题选修课程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教师培训机构针对特定培训对象开展的各种拓展性、政策性、时事类专题课程。此类课程原则上按照10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此外,按照培训级别越高同等学时转化学分越高的原则,市级培训按照10学时折合1.5学分计算,区级培训按照10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校级培训按照10学时折合0.5学分计算。教师在课程学习中承担培训任务,按照增加40%权重的学分计算。具体由相应培训机构或学校上报。
第十条自主选修课程是在教师培训机构的指导下,按照一定主题,由教师个人选择学习资源或学习方式所学习的课程,其中包括网络学习、读书自学等,根据规定任务完成的情况,按20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具体由相应培训机构或学校确定上报。
第十一条教科研活动指各级教科研机构、培训机构单独组织的各类教科研活动。区级机构组织的教科研活动由区师训办确认,市级机构组织的教科研活动由市师训中心确认。教研按照20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科研按照成果计算,最多不超过3学分,具体计算方式由区师训办确定。此外,按照培训级别越高同等学时转化学分越高的原则,市级组织的教科研活动按照20学时折合1.5学分计算,区级组织的教科研活动按照20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校级组织的教科研活动按照20学时折合0.5学分计算。学分具体由培训机构或学校上报。
第四章校本研修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教师参加所在学校组织的校本研修活动须根据区教师培训管理机构审定的培训方案,组织研修活动,按照20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原则上,教师每年的校本研修课程最高计为4学分。
在校本研修课程的实施和学分认定过程中,校长是第一负责人,区师训办负责组织专家审定学校校本研修方案,并开展过程性检查和年度验收检查。
第五章其他情况的学分
第十三条新入职教师培训学分。新入职教师指2016年及以后新入职的教师,包括应届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的教师和从其他行业新转入教师岗位的教师。
新入职教师必须完成120学时的上岗培训。转正后参加其他类型的教师培训。所在区或学校不得以其他类型的教师培训代替新教师上岗培训。
教师从完成上岗培训的下一年度开始,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相应的各种培训,平均每年获得不少于7.2学分。
第十四条2016年及以后从外省市或境外调入的教师,自调入年度起,按本办法规定的学分参加相应的培训,平均每年不少于7.2学分。如属新入职教师范围,则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教师在2016年及以后参加学历教育或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学分认定:
1.在“十三五”时期参加所教学科相关专业学习并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者,所学课程可按20学时1学分折抵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
2.“十二五”时期参加所教学科相关专业学习,但在“十三五”时期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十三五”时期未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十三五”时期参加所教学科相关专业学习,但在“十三五”时期未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者。根据“十三五”时期所学课程和学时数按20学时1学分折抵专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分。
3.教师参加非所教学科类的学历教育或研究生课程学习,毕业后也不从事所修专业相关的学科教学,则根据“十三五”时期所学课程和学时数按20学时1学分折抵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由市、区教委委托中央在京高校或京外高校实施的培训,或由市、区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跨地区(国外)课程类合作培训,经市师训中心或区师训办认定,可根据规定的培训课程类型计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七条参加经市教委人事处组织的教育部“国培计划”项目培训的教师,按照相对应的市级培训项目计入学分,但不能顶替市级高端研修项目。参加“国培计划”非集中面授的课程类培训,按20学时1学分计入选修课程学分。改革类培训项目,按项目实际要求认定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教师参加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开放型教学实践活动的,由市级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教师参加活动的情况进行核准,核准结果作为授课教师和选课教师培训学分的依据。开放型教学实践活动每个专题按3小时(计4学时)设置,每活动10个学时计授课教师和选课教师各1个学分。
第十九条教师参加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跟岗脱产培训的,由承担培训任务的优质资源校申报,经市教委基教二处核准,由各区认定授课教师和被培训教师学分。跟岗脱产培训每天计5学时,学员按照专题选修计算学分,指导教师按照增加40%权重的学分计算。
第二十条教师参加教师发展学校(市、区级实践培训基地)培训的,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申报培训内容和学时,由“市师训中心”、区师训办分别进行审核。在教师发展学校(市、区级实践培训基地)中开展的培训活动培训每天计5学时,学员按照专题选修计算学分,指导教师按照增加40%权重的学分计算。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能涵盖的学分认定范畴,将视具体情况,依据国家以及市级相关文件精神,由市师训中心与区师训办研究议定,报市教委人事处审核备案,完成学分认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教委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