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如何办理个体户营业纳税认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来信内容:
我是一家农贸市场里的外地户籍个体经营户,孩子准备上小学。五证中其中有一条是: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和纳税去开具在京务工就业证明。请问这个纳税怎么缴纳、需要什么条件和材料、流程?
处理单位:市地税局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我们第一时间为您查阅相关政策法规,现答复如下: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一、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定月经营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定月经营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之后,由主管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企业性质等,进行税种、税目、税率以及征收方式的认定。
鉴于网上咨询的回复人员没有权限进入征管系统,无法查询您的具体情况,因此,如您未进行过认定,请您携带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所进行相关认定。
如您已到主管税务所进行过认定,请您向主管税务所专管员咨询认定情况。
如果有其他北京地税相关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82012366咨询。
感谢您对北京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