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工作居住证是否可以申请延期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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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来信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持有工作居住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注销工作居住证,本人申请延期注销,在变更新工作单位之前,工作居住证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处理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内容:
来信人您好!您发来的信件已收悉,现将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申请人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与申请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聘用单位应在其离职之日起5日内申请工作居住证注销。
申请人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与申请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应从原聘用单位离职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聘用单位变更申请。
如因新聘用单位试用期较长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申请人可申请个人延期注销;
对于申请个人延期注销的聘用单位名称与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单位名称一致的,其聘用单位变更申请不受两个月期限限制。
个人延期注销期最长为6个月,在此期间工作居住证可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