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公租房的住房使用面积相关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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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来信内容:
您好,请问北京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住房面积是否算入公租房申请条件描述里住房使用面积?
处理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
按照根据《关于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住综字[2008]3号),申请家庭住房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住房使用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申请家庭成员京外住房不计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作为核定房产净值核定资产。《
关于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京住审字[2014]130号),保障房申请家庭成员宅基地上自有住房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不计算资产。
地契上有明确面积的,以地契为准,无明确面积的,以测绘部门测量后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自建住房,拆除后不计入住房面积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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