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1号
发布时间:2004-07-06
实施时间:2004-08-10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1号)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四年七月六日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一)联合摄制,即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资金、劳务或实物)、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摄制形式;?
(二)协作摄制,即外方出资,在中国境内拍摄,中方有偿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予以协助的摄制形式;?
(三)委托摄制,即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国境内代为摄制的摄制形式。?
(一)符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
(三)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
(四)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安定;?
(五)有利于中外电影交流;?
(六)不得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合作摄制电影片。未经批准,境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独立摄制电影片。
(一)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中方制片单位(含在境内批准注册的中外合资电影制片公司,下同);?
(二)中外合作双方均不在因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而停止摄制电影片的处罚期内。?
(一)中方制片单位的摄制立项申请;?
(二)中方制片单位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电影文学剧本(规范汉字)一式三份;?
(四)外方的资信证明和合拍影片情况;?
(五)中外双方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应明确:合作各方投资比例、中外主创人员比例、底样片冲洗及后期制作地点、是否参加国内外电影节(展)等;?
(六)主创人员简介。?
(一)中方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二)广电总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期限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三)决定受理的,广电总局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电影剧本须经专家评审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其评审时间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符合联合摄制条件的,发给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符合协作摄制、委托摄制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的,可持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出境手续。
剪余的底样片素材暂由中方保存,影片在境外公映半年之后方可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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