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2号--关于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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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2-25 07:10:55  评论()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2号--关于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

文件编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2号

发布时间:2003-05-16

实施时间:2003-05-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32号

关于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规定,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自临时保障措施实施之日起3年(即自2002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3日),共分3个阶段执行,每一阶段适用不同的关税配额数量和加征关税税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附件二)。第一阶段的执行期限到2003年5月23日为止。自2003年5月24日起,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钢铁产品将开始执行第二阶段(2003年5月24日至2004年5月23日)的关税配额数量和加征关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13号公告,无取向硅电钢第二阶段的关税配额数量调整为939,424,806公斤。第二阶段的保障措施钢铁产品的税号、关税配额数量和加征关税税率等详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5月24日起,海关开始按照第二阶段的关税配额数量统计、公布各类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钢铁产品的进口情况,第一阶段剩余的关税配额数量不作结转。

二、对于第一阶段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并加征关税的钢铁产品,自2003年5月24日起停止加征关税。

三、自2003年5月24日起,对达到第二阶段的关税配额总量、应加征关税的最终保障措施钢铁产品,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第二阶段适用的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第二阶段适用的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表

单位:配额数量(千克),税率(%)

序号产品种类名称税则号列国别/地区2003.5.24―2004.5.23
配额数量加征关税税率
1


热轧普薄板7208100072082610
7208269072082710
7208279072083810
7208389072083910
7208399072084000
7208531072085390
7208541072085490
72089000合计2,881,803,3259.5
日本678,709,858
乌克兰527,117,408
韩国419,287,317
俄罗斯378,584,288
中国台北359,601,933
哈萨克335,253,110
其他183,249,411
2冷轧普薄板
(带)


7209151072091590
7209161072091690
7209171072091790
7209181072091890
7209250072092600
7209270072092800
72099000合计5,740,945,90320.6
日本1,104,535,549
韩国1,095,017,280
中国台北1,074,314,553
俄罗斯804,261,230
哈萨克803,366,682
乌克兰473,544,794
其他385,905,814
3彩涂板7210700072124000合计664,083,10821.3
4无取向硅电钢7225190072261900合计939,424,80618.6
5

冷轧不锈薄板(带)7219320072193300
7219340072193500
7220201072202090合计653,094,13116.7
中国台北222,910,702
日本184,413,603
韩国129,769,240
德国48,110,660
其他67,88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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