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3-01-03
实施时间:2003-01-03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局):
根据《
一、承担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任务的地区,在完成退耕地还林的同时,还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完成一定面积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务。
二、退耕还林匹配的荒山荒地造林任务,原则上在工程区的地(市、盟)级行政区域内进行调剂,在此范围调剂有困难的,各省(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省(市、区)工程区范围内调剂,统筹安排。
三、退耕地还林必须采取人工造林的方式进行。荒山荒地造林,要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植被恢复方式。立地条件较好的地方,原则上应采取人工造林的方式恢复植被,不具备人工造林条件的地区,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封山(沙)育林、飞机播种造林等方式完成,并加强补植补造。
四、退耕还林匹配的荒山荒地造林任务,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可以单独切块安排给造林大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享受国家每亩50元的种苗和造林补助。并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登记,确认权属,核发林权证。
五、工程区内国有农、林、牧场已承包到户、并符合国发[2002]10号文件规定的耕地,在承包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承担退耕还林任务,并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
六、国家退耕还林匹配的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的种苗和造林补助,各地可综合不同的造林方式、种苗成本等因素,以县为单位进行适当的调剂。
七、工程营造林各项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已颁布的标准执行。
二○○三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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