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典当行年审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2-12-31
实施时间:2002-12-31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典当行应当在规定日期以前提交年审材料。
(一)典当行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
(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其他变更情况;
(三)典当行财务状况;
(四)典当行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
(五)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
(六)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
(七)典当行遵守《典当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一)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典当行向省级经贸委提交年审材料;
(二)省级经贸委受理年审材料并进行审核;
(三)省级经贸委在通过年审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并注明通过类型(A、B);
(四)省级经贸委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
(一)要求典当行提交补充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文件;
(二)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到典当行进行调查核实。
(一)典当行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
(二)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三)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仍末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四)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拒不参加年审的;
(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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