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2-12-18
实施时间:2002-12-18
英文名称:LandRegistrationAgent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登记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二)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土地登记代理人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记,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外,还需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证明。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脱离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岗位连续2年以上(含2年)。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行代理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定。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等。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四)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五)查证土地产权。
(六)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
(七)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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