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2年第11号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09 08:04:54  评论()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2年第11号

文件编号:财政部公告2002年第11号

发布时间:2002-11-28

实施时间:2002-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02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决定发行2002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部分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北京、上海分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的浙江分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发行总额600亿元,其中以数量招标方式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340亿元,以承购包销方式通过试点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发售26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7年,票面年利率为2.93%,2002年12月6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2月12日发行结束,12月16日在各交易场所和试点银行柜台上市流通。本期国债交易方式各交易场所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比照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制定。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2月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09年12月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12月6日至12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柜台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本期国债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90元―100.10元,各承销机构可在规定的价格区间内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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