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95号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08 07:57:44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95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2-09-18

实施时间:2002-09-1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95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利比里亚暴发霍乱。截至2002年9月1日,WHO共报告了该国霍乱病人661例。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利比里亚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利比里亚的旅客,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在入境时应当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人员对霍乱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以及有症状且处于霍乱潜伏期人员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利比里亚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要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并依法实施消毒、除虫处理。如带有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及其他食品,未经许可,不准卸下。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旅行保健中心对前往利比里亚的人员,可提供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服务。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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