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由国家..
文件编号:国经贸法规[2002]323号
发布时间:2002-05-15
实施时间:2002-05-15
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法规[2002]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五)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七)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条例》规定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认真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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