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
文件编号:法释[2002]9号
发布时间:2002-04-10
实施时间:2002-04-10
二○○二年四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9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活动,根据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三枚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十本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一)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的;
(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的,依照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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