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失效]
文件编号:司法部令第71号
发布时间:2002-03-13
实施时间:2002-03-30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
2002年3月13日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监考人、总监考人有权依据本办法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考人、总监考人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定准确。
处理违纪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由司法行政机关存档备查。
(一)违反规定携带书籍、资料、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未开始而提前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坐错座位答题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八)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一)进行讨论、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的;
(二)夹带、偷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三)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四)抄袭他人试卷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五)在试卷(答题卡)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以对评卷人员进行提示的;
(六)考试期间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七)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二)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三)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参加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二)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有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一)在卷面做提示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卷面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试人员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不履行监考职责的;
(二)违反报名、命题、印卷、试卷接送、保管、评卷等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一)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二)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三)擅自变动考试时间的;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五)在接送、保管试卷、监考、评分、查分等环节丢失、损坏答卷(答题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指使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七)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私利的;
(八)泄露试题内容的;
(九)外传、截留、窃取、擅自开拆未开考试卷或偷拆已密封答卷的;
(十)丢失、损坏试卷造成泄密、停考等严重后果的;
(十一)偷换、涂改答卷或私自变更成绩的;
(十二)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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