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修订)
文件编号:民航总局令第98号
发布时间:2001-02-26
实施时间:2001-02-26
局长刘剑锋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1991年8月22日发布2001年2月26日第一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章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一节起飞最低标准
第二节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节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四节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五节Ⅱ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六节Ⅲ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七节夜间飞行
第八节备降机场的计划最低标准
第四章实施仪表飞行程序和最低标准的规定
第一节起飞离场
第二节进近和着陆
第三节关于目视参考的规定
第四节进近程序
第五节非目视导航设施的降级和邦联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
第六节灯光发生临时故障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
第五章附则
附件一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1.1起飞最低标准
1.2非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1.3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
1.4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1.5Ⅱ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1.6Ⅲ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1.7RVR和地面能见度不同单位的可比数值
附件二轻型飞机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
2.1起飞最低标准
2.2着陆最低标准
附件三直升机起飞着陆最低标准
3.1起飞最低标准
3.2着陆最低标准
附件四Ⅱ、Ⅲ类运行确定最低跑道视程的方法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台(VOR)、无方向性无线电信标台(NDB)或航向台(LLZ)(仪表着陆系统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提供下滑引导的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可用于飞机起飞着陆的运行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在需要时,还应当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根据运行分类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度/高(DA/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和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表示。
(四)计划最低标准--在飞行计划中对起飞着陆和航路飞行选择的备降机场使用的最低标准。通常起飞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相同,而航路飞行和目的地的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略高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
(五)超障高度(OCA)或超障高(OCH)--按照有关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度(OCH为在跑道入口以上或在机场标高以上的最低高)。
(六)决断高度(DA)或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所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七)最低下降高度(MDA)或最低下降高(MDH)--在非精密进近和盘旋进近中规定的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没有取得要求的目视参考,则不能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或最低下降高以下。
(八)云高--云或遮蔽现场最底层距地面的高。遮蔽现象用“裂云”、“阴天”、“遮蔽”表示,而不分“薄云”或“局部”。
(九)能见度(VIS)--在白天能看清和辩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在晚上能看清明显的发光体的距离。
(十)跑道视程(RVR)--飞机位于跑道中线,驾驶员能看清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跑道视程是经大气透射仪测量后考虑大气消光系数、视觉阈值和跑道灯强度而计算的数值。跑道视程(RVR)数值的大小与跑道灯光的强度有关。当跑道视程(RVR)小于飞机起飞、着陆要求的数值时,应考虑将跑道灯光强度调大直至最强(5级灯光),以提高飞机运行的正常性。
(十一)非精密进近的直线进近--是指最后进近航迹与着陆跑道中线延长线的交角不超过一个特定值的进近,该值对A类和B类飞机为30°,对C类、D类、E类飞机为15°。
(十二)目视盘旋进近--为仪表进近的延续,飞机在仪表进近程序中不能直线进近着陆时,着陆前在机场上空进行目视对正跑道的机动飞行。
(十三)自动着陆系统(Automaticlandingsystem)--在进近着陆过程中提供自动操纵飞机着陆的机载设备。
(十四)警戒高(Alertheight)--根据飞机及其Ⅲ类故障-工作着陆系统的特性规定为驾驶员使用的高。在警戒高以上,如果三套或两套自动着陆系统或有关地面设备发生故障,则不再继续进近而开始复飞;在警戒高以下,飞机或有关的Ⅲ类着陆系统发生故障,可以安全进近、拉平着陆。
(十五)故障-性能下降的自动着陆系统(Fail-passiveautomaticlandingsystem)--一种自动着陆系统,在该系统发生故障时,飞机的俯仰配平、飞行航径或姿态没有重大的偏差,但不能完成自动着陆。故障-性能下降自动着陆系统发生故障后,由驾驶员担负飞机的操纵。
(十六)故障-工作的自动着陆系统(Fail-operationalautomaticlandingsystem)--一种自动着陆系统,在该系统发生故障时,进近、拉平和着陆能用着陆系统的其余部分完成。在该系统发生故障后,就作为故障-性能下降系统运行。
(十七)故障-工作的混合着陆系统(Fail-operationalhybridlandingsystem)--由一套故障-性能下降自动着陆系统为主和一套独立引导系统为辅组成的系统。一旦主系统发生故障,由辅助系统提供引导,允许人工完成着陆。
故障-工作混合着陆系统可以是一套故障-性能下降自动着陆系统,并配有受监视的平视显示仪,在自动着陆系统发生故障后,由平视显示仪提供引导,使驾驶员能人工完成着陆。
(十八)精密进近着陆的运行分类
1、Ⅰ类(CatⅠ)运行--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2、Ⅱ类(CatⅡ)运行--决断高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跑道视程不小于350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3、ⅢA类(CatⅢA)运行--决断高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不小于200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4、ⅢB类(CatⅢB)运行--决断高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小于200米但不小于50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5、ⅢC类(CatⅢC)运行--无决断高和无跑道视程限制的精密进近着陆。
(十九)双发延伸航程运行(ETOPS)--双发飞机在航路上一点至可用机场的距离超过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标准条件和静风)飞行一小时距离的飞行。
(二十)飞行分类
根据飞机审定的最大着陆重量在着陆形态下失速速度的1.3倍(即在入口的指示空速IAS),将飞机分为下列A、B、C、D、E五类。
A类--指示空速(IAS)小于169千米/小时(91海里/小时);
B类--指示空速169千米/小时(91海里/小时)或以上,但小于224千米/小时(121海里/小时);
C类--指示空速224千米/小时(121海里/小时)或以上,但小于261千米/小时(141海里/小时);
D类--指示空速261千米/小时(141海里/小时)或以上,但小于307千米/小时(166海里/小时);
E类--指示空速307千米/小时(166海里/小时)或以上,但小于391千米/小时(211海里/小时)。
(二十一)轻型飞机--在本规定中,最大允许起飞全重在5700千克或以下的飞机称为轻型飞机。
(一)飞机的机型、性能和操作特性;
(二)飞行机组的组成及其技术水平和飞行经验;
(三)所用跑道的尺寸和特性;
(四)可用的目视助航和无线电导航设施的性能和满足要求的程度;
(五)在进近着陆和复飞过程中可用于领航和飞行操纵的机载设备;
(六)在进近区和复飞区内的障碍物和仪表进近的超障高;
(七)机场用于气象测报的设备;
(八)爬升区内的障碍物和必要的超障余度。
第二章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和批准
航空营运人在国内机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民航总局公布的最低标准。
第三章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一节起飞最低标准
(一)避开不利地形和障碍物;
(二)飞机的操纵能力和性能;
(三)可用的目视助航设施;
(四)跑道的特性;
(五)可用的导航设施;
(六)发动机关失效等不正常条件;
(七)跑道污染、侧风影响等不利的天气。
(一)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和设施适于发动机失效的飞机着陆;飞机还必须至少能爬升至航线最低安全高度,并能保持至起飞备降机场;
(二)对于双发飞机,备降机场距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以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无风条件下飞行60分钟的距离;
(三)对于三、四发飞机,备降机场距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以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无风条件下飞行120分钟的距离。
(一)一、二发飞机,能见度为1600米;
(二)三、四发飞机,能见度为800米。
对于涡轮双发或双发以上的飞机,具有典型的适于低能见度运行的飞行性能和驾驶舱仪表设备并且机组训练合格(见民航总局令第57号第二章),可以根据跑道目视设施的情况按附件一《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中表1-1的规定使用低于基本的起飞最低标准。
第二节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一)ILS下滑道不工作,75米;
(二)VOR有FAF,75米;
(三)VOR无FAF,90米;
(四)NDB有FAF,75米;
(五)NDB无FAF,90米;
(一)进近速度较小的飞机;
(二)最低下降高度/高较低;
(三)目视助航设施较好。
(一)最后进近航迹与跑道中线延长线的交角不大于15°(A、B类飞机不大于30°),其交点至跑道入口的距离不小于1400米;最后进近航迹与跑道中线延长线不相交时,在距入口1400米处,最后进近航迹偏离跑道中线的距离不超过150米;
(二)最后进近航段的下降梯度不超过6.5%;
(三)用作最后进近定位点(FAF)的导航设施至入口的距离应当满足《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第26.4.3节和第28.2节规定在最后进近定位点(FAF)上空转弯重新对正进近航迹所要求的最小距离。
第三节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
每个机场都应当规定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在有条件的机场应当尽可能制定规定航迹的目视盘旋飞行。
第四节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一)航空器飞行手册所载明的该航空器仪表飞行允许的最低高度/高;
(二)使用精密进近导航设施完全参照仪表能达到的最低高度/高;
(三)超障高(OCH);
(四)允许机组使用的决断高(DH)。
(一)对于螺旋桨飞机,增加的余度为15米;
(二)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增加的余度为30米。
Ⅰ类精密进近的跑道视程或者着陆方向能见度,可以根据本规定附件一表1-5确定。
(一)机载设备相当于Ⅱ类运行的设备(低高度的无线电高度表和自动油门除外)和得到Ⅰ类运行的适航保证;
(二)机长在所飞机型上已获得了超过100小时的机长飞行经验,机长和副驾驶已经受到了Ⅱ类运行的理论教育。
(三)机长按该着陆最低标准实施进近着陆,经检查合格。
第五节Ⅱ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
(一)飞机适航证规定的最低决断高和精密进近导航设施不要求目视参考能使用的最低高;
(二)批准机组使用的决断高;
(三)Ⅱ类运行最低决断高30米。
第六节Ⅲ类精密进行最低标准
使用故障-工作自动着陆系统的Ⅲ类运行,由于该系统特性保证着陆拉平,而且因开始复飞的高度降低,复飞的高度损失较小,因此用于Ⅱ类运行确定决断高的高度损失不适用于故障-工作自动系统的Ⅲ类运行。对于使用故障-性能下降的着陆系统则不能保证着陆拉开,因此在确定决断高时仍应当使用高度损失。
故障-性能下降系统有两套自动驾驶,每一套自动驾驶提供一个单独的飞行操纵的计算(单通道);或者由一套自动驾驶提供两个独立的飞行操纵计算(双通道)。
故障-工作系统可以由三套自动驾驶组成,每一套自动驾驶提供一个独立的飞行操纵计算(单通道);或者由两套自动驾驶组成,每一套自动驾驶仪提供双重的独立计算(双通道)。
第七节夜间飞行
在距跑道入口2000米以内进近区内的超高障碍物上应当装设障碍灯,除非该跑道装有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VASIS)或者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PAPI)。
在距跑道入口2000米以内进近区的超高障碍物上必须装有障碍灯,除非该跑道装有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VASIS)或者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PAPI)。
第八节备降机场的计划最低标准
(一)机场至少有一种仪表进近设施和程序(Ⅰ类精密或非精密进近),备降的计划最低标准的云高为该机场着陆最低标准的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增加120米;能见度为着陆最低能见度增加1600米。
(二)机场至少有两种导航设施,每一种设施为不同跑道提供非精密或精密进近程序(Ⅱ、Ⅲ类不适用),备降的计划最低标准的云高为该机场不同跑道进近程序的着陆最低标准的最低下降高(MDH)或决断高(DH)(取较高值)增加60米;能见度为不同跑道进近程序的着陆最低能见度(取较高值)增加800米。
(一)当适用的航路备降机场具有单个精密进近程序,其备降最低标准为云高180米/能见度3200米,或者云高为决断高(DH)之上增加120米,能见度为着陆最低能见度之上增加1600米。两者取最大值;
(二)机场的两条不交叉跑道具有两套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程序,其备降最低标准为云高120米/能见度1600米,或云高在决断高(DH)之上增加60米,能见度在着陆最低能见度之上增加800米。两者取最大值;
(三)机场只有非精密进近程序时,其备降最低标准为云高240米/能见度3200米,或云高在最低下降高(MDH)以上增加120米,能见度为着陆最低能见度增加1600米。两者取最大值。
第四章实施仪表飞行程序和最低标准的规定
第一节起飞离场
(一)机场低能见度程序在实施中:
(二)跑道灯,包括间跑30米的中线灯、间跑60米的边灯在工作中。在跑道视程(RVR)低于200米时,中线灯间距不大于15米;
(三)飞行机组成员圆满完成为低能见度程序批准的模拟机训练;
(四)在开始起飞滑跑时,从驾驶舱能看到间隔15米的8个中线灯的目视段,或间隔30米的5个中线灯的目视段;
(五)所有有关的跑道视程(RVR)报告点已按下列规定达到要求的跑道视程(RVR)数值:
1、B、C类飞机必须有接地区和跑道中部两个位置的跑道视程(RVR)报告;
2、D类飞机必须有接地区、跑道中部和跑道停止端三个位置的跑道视程(RVR)报告。
第二节进近和着陆
如果程序中没有规定最后进近定位点(FAF),在报告的跑道视程(RVR)或能见度(VIS)低于规定的着陆最低标准时,则机长不得开始最后航段飞行。
第三节关于目视参考的规定
第四节进近程序
精密进近至决断高,如果不能取得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立刻复飞。
第五节非目视导航设施的降级和故障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
(一)如果Ⅱ类仪表着陆系统(ILS)航道信号降至Ⅰ类性能,不得进行Ⅱ类进近;如果Ⅱ类仪表着陆系统(ILS)下滑道信号降至Ⅰ类性能,只能进行Ⅰ类进近,使用Ⅰ类进近着陆最低标准。
(二)如果Ⅲ类仪表着陆系统(ILS)航道信号降至Ⅱ类性能,不得使用Ⅲ类运行最低标准;如果Ⅲ类仪表着陆系统(ILS)下滑道信号降至Ⅱ类性能,只能进行Ⅱ类进近,使用Ⅱ类进近着陆最低标准。
第六节灯光发生临时故障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
第五章附则
1991年8月22日颁发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民航总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1.1.1双发涡轮或双发以上飞机使用的跑道具有以下目视助航设施和不同位置测报的RVR,允许使用表1-1中所列的起飞最低标准。
表1-1多发涡轮飞机起飞最低标准
附件二轻型飞机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
┌──────────────────────┬───────────┐
││RVR/VIS(米)(1)│
│可用目视设施├──────┬────┤
││A、B、C类│D类│
├──────────────────────┼──────┼────┤
│高强度跑道边灯和中线灯,有三个RVR报告点│150│200│
├──────────────────────┼──────┼────┤
│跑道边灯和中线灯(无RVR报告点)│200│250│
├──────────────────────┼──────┼────┤
│跑道边灯和中线标志(无RVR报告点)(2)│250│300│
├──────────────────────┼──────┼────┤
│跑道中线标志、无灯光(只准白天)│500│500│
└──────────────────────┴──────┴────┘
注:(1)表中的RVR/VIS为开始起飞滑跑部分的RVR或VIS,可由人工观测或驾驶员目测数值代替;
(2)夜间运行要求至少有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跑道端灯。
(3)使用跑道视程(RVR)低于400米的起飞属于低能见度运行,必须满足第七十四条的要求。
1.1.2起飞最低标准中RVR数值,各飞机至少由以下不同位置的RVR测报控制:
A类飞机,接地区RVR,
B、C类飞机,接地区和跑道中部RVR,
D类飞机,接地区、跑道中部和跑道停止端RVR。
1.1.3对于没有跑道中线标志和中线灯的跑道,起飞最低标准不小于跑道视程(RVR)/能见度600米。
1.2.1非精密进近最低标准的最低下降高(MDH)是为该程序公布的超障高(OCH)或为该机型或机组批准的最低下降高(MDH)。与最低下降高(MDH)有关的最低能见度可用表1-2或表1-3确定。表1-2提供MDH在75米~100米之间目视设施与能见度最低标准之间的关系,表1-3为100米和以上的MDH与能见度最低标准之间的关系。
1.2.2表1-2中规定的全套目视设施为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第一卷规定的Ⅰ类精密进近灯系统,并有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跑道端灯和跑道标志;中等目视设施为附件十四规定的高强度简易进近灯系统,并有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跑道端灯和跑道标志;基本目视设施包括低强度简易进行灯系统、进近灯不符合简易进近灯规范或无进近灯,但有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跑道端灯和跑道标志。
表1-2多发飞机非精密进近MDH在75米和100米之间
目视设施与能见度(或RVR)的关系
┌────────┬─────┬─────────┬────┬────┐
││飞机分类│ILS(GP不工作)│VOR│NDB│
││││(米)│(米)│
├────────┼─────┼─────────┼────┼────┤
│全套目视设施│A、B、C│800│800│1200│
││D│1200│1600│1600│
├────────┼─────┼─────────┼────┼────┤
│中等目视设施│A、B、C│1200│1200│1200│
││D│1600│1600│1600│
├────────┼─────┼─────────┼────┼────┤
│基本目视设施│A、B、C、D│1600│1600│1600│
└────────┴─────┴─────────┴────┴────┘
注:表中ILS(GP不工作)进近,有最后进近定位点(FAF)和中指点标(MM)。
1.2.3表1-3中所列能见度数值是以具有全套目视设施为基础。如果只有中等目视设施,从表中取得的能见度数值应增加400米;如果只有基本目视设施,则表中能见度数值应增加800米。
表1-3多发飞机非精密进近MDH在100米和以上
MDH与最低能见度的关系
┌──────┬───────────────────────────┐
││能见度或RVR(米)│
│├───────────────────────────┤
│MDH(米)│飞机分类│
│├──────┬──────┬──────┬──────┤
││A│B│C│D│
├──────┼──────┼──────┼──────┼──────┤
│100~120│1200│1200│1200│1600│
├──────┼──────┼──────┼──────┼──────┤
│121~140│1200│1200│1600│2000│
├──────┼──────┼──────┼──────┼──────┤
│141~160│1600│1600│2000│2400│
├──────┼──────┼──────┼──────┼──────┤
│161~180│1600│1600│2400│2800│
├──────┼──────┼──────┼──────┼──────┤
│181~205│1600│1600│2400│2800│
├──────┼──────┼──────┼──────┼──────┤
│206~225│1600│1600│2800│3200│
├──────┼──────┼──────┼──────┼──────┤
│226~250│1600│2000│3200│3600│
├──────┼──────┼──────┼──────┼──────┤
│251~270│1600│2000│3600│4000│
├──────┼──────┼──────┼──────┼──────┤
│271~290│2000│2000│4000│4400│
├──────┼──────┼──────┼──────┼──────┤
│291以上│2000│2000│4000│4400│
└──────┴──────┴──────┴──────┴──────┘
注:RVR超过1500米,进近着陆使用能见度。
1.3.1多发飞机目视盘旋最低标准如表1-4所示。当各类飞机目视盘旋的最低下降高高于表列数值时,则最低能见度应根据较高的MDH在表1-3中求得。
表1-4多发飞机最低的盘旋最低标准能见度
┌──────┬───────────────────────────┐
││能见度│
│MDH(米)├──────┬──────┬──────┬──────┤
││A│B│C│D│
├──────┼──────┼──────┼──────┼──────┤
│100-1200│1600│/│/│/│
├──────┼──────┼──────┼──────┼──────┤
│121-140│1600│/│/│/│
├──────┼──────┼──────┼──────┼──────┤
│141-160│1600│1600│/│/│
├──────┼──────┼──────┼──────┼──────┤
│161-180│1600│1600│2400│/│
├──────┼──────┼──────┼──────┼──────┤
│181-205│1600│1600│2400│/│
├──────┼──────┼──────┼──────┼──────┤
│206-225│1600│1600│2800│3200│
├──────┼──────┼──────┼──────┼──────┤
│226-250│1600│2000│3200│3600│
├──────┼──────┼──────┼──────┼──────┤
│251-270│1600│2000│3600│4000│
└──────┴──────┴──────┴──────┴──────┘
注:表中所列数值为一般能接受的盘旋最低标准,不应与《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中设计目视盘旋区的准则混淆。
Ⅰ类精密进近的决断高为程序要求的超障高或允许飞机或机组实施进近的最代高,或60米,以最高值为准。最低跑道视程或跑道能见度可根据不同的目视助航设施在表1-5中确定。
如果决断高大于75米,但小于90米,则表中最低跑道视程或跑道能见度数值应增加100米;如果决断高为90米或以上,则表中最低跑道视程或跑道能见度的数值应增加200米。但对于无进近灯的跑道要求的最低跑道能见度为飞机沿下滑道至决断高的一点至跑道入口的距离。
表1-5多发飞机Ⅰ类精密进近最低RVR或能见度
┌───────────────────┬──────┬──────┐
│导航设施│ILS│ILS航道偏置│
├───────────────────┼──────┼──────┤
│最低决断高│60米│75米│
├─────────────┬─────┼──┬───┼──┬───┤
│目视助航设施│飞机分类│RVR│跑道│RVR│跑道│
│││(米)│能见度│(米)│能见度│
││││(米)││(米)│
├─────────────┼─────┼──┼───┼──┼───┤
│精密进行灯系统和跑道边灯,│A、B、C│550│800│800│800│
│中线灯,接地区灯,跑道标志│D│600│800│800│800│
├─────────────┼─────┼──┼───┼──┼───┤
│高强度简易进近灯系统及高强│A、B、C│800│800│800│800│
│度跑道边灯,入口灯,端灯和│D│800│800│800│800│
│跑道标志││││││
├─────────────┼─────┼──┼───┼──┼───┤
│跑道边灯和跑道标志,任何长│A、B、C│1200│1200│1200│1200│
│度的进近灯,或无进近灯│D│││││
└─────────────┴─────┴──┴───┴──┴───┘
注:(1)ILS包括航向台、下滑台、外指点标和中指点标,如果使用DME提供相当于指点标的距离信息,则要求测距仪(DME)系统的准确度为0.5海里(用于外指点标台OM)和0.2海里(用于中指点标台MM),机载测距仪(DME)设备也应有相应准确度的分辨能力。
(2)表中的RVR为接地区RVR的数值,跑道能见度为着陆方向的能见度。
(3)精密进近灯系统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机场》规定的Ⅰ类精密进近灯系统,进近中线灯从跑道入口向外延伸至900米,但从确定最低标准考虑,进近中线灯长720米或以上认为是全长。高强度简易进近灯系统的中线灯的长度不应小于420米。
(4)表中数值适用于下滑角不大于4度的进近,对于大于3度下滑角的进近必须有目视下滑坡度的引导,在到达DH之前即看到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PAPI)的航道指示。
1.5.1Ⅱ类精密进近下降至DH60米以下但不低于30米,跑道视程不小于350米。标准的Ⅱ类运行最低标准为DH30米,RVR350米。DH必须使用无线电高度表或内指点标确定。Ⅱ类运行使用标准的Ⅱ类运行最低标准时不得用气压高度表确定DH。
表1-6多发飞机Ⅱ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
││基本的Ⅱ类运行最低标准││
│├────────┬─────────┤限制的Ⅱ类运行│
││DH以下为手操纵│自动着陆或自动驾驶│最低标准│
│││耦合至DH以下││
├───────┼────────┼─────────┼───────┤
│DH(米)│RVR(米)│RVR(米)│DH(米)/RVR(米)│
├───────┼────────┼─────────┼───────┤
│30~36│400│350││
├───────┼────────┼─────────┤│
│37~43│450│400│45/500│
├───────┼────────┼─────────┤│
│44以上│500│500││
└───────┴────────┴─────────┴───────┘
注:(1)表中自动着陆或自动驾驶耦合至决断高以下,是指继续耦合飞行引导系统至DH150米。
(2)使用Ⅱ类运行最低标准的跑道为Ⅱ类精密进近跑道,具有Ⅱ类精密进近灯系统并包括高强度跑道边灯、中线灯、入口灯、接地区灯和跑道标志。在夜间接地区灯和跑道中线灯不工作时,要求RVR500米。
1.5.2高于标准的Ⅱ类运行最低标准为DH45米,RVR500米,也称为限制的Ⅱ类运行最低标准。主要用于批准使用标准的Ⅱ类运行最低标准之前的鉴定阶段,也用于透射仪的限制(只有一个RVR报告点)超障要求或入口前地形不允许使用无线电高度表的情况。DH45米、RVR500米是允许使用气压高度表确定DH的最低高度。
Ⅲ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根据使用的自动着陆系统和滑跑控制系统的可靠程度,要求的决断高和跑道视程如表1-7。Ⅲ类运行使用表列RVR数值的跑道必须具有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第一卷规定的Ⅲ类精密进近灯系统和跑道边灯、入口灯、中线灯和接地区灯。对故障-工作的ⅢA和ⅢB类运行可以允许没有进近灯。
表1-7多发飞机Ⅲ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
││ⅢA类│ⅢB类│
│├───────────┴──────────┤
││飞行控制系统│
│├─────┬────────────────┤
│最低标准││故障-工作(Fail-Operational)│
││├─────┬──────────┤
││故障-性能││有滑跑引导系统│
││下降(Fail-│无滑跑引导├────┬─────┤
││Passive)│系统│故障-性│故障-工作│
││││能下降││
││││││
├───────────┼─────┼─────┼────┴─────┤
│决断高(DH)(米)│≥15│<15或无DH│<15或无DH│
├───────────┼─────┼─────┼────┬─────┤
│跑道视程(RVR)(米)│300│300│150│100│
└───────────┴─────┴─────┴────┴─────┘
下表中RVR的英尺的数值与对应的米数和地面能见度的英里与米的对应数值的米制和英制数值在航行上认为是等量的。
┌──────────────────────────────────┐
│RVR│
├─────────────────┬────────────────┤
│米│英尺│
├─────────────────┼────────────────┤
│90│300│
├─────────────────┼────────────────┤
│120│400│
├─────────────────┼────────────────┤
│150│500│
├─────────────────┼────────────────┤
│175│600│
├─────────────────┼────────────────┤
│200│700│
├─────────────────┼────────────────┤
│300│1000│
├─────────────────┼────────────────┤
│350│1200│
├─────────────────┼────────────────┤
│500│1600│
├─────────────────┼────────────────┤
│550│1800│
├─────────────────┼────────────────┤
│600│2000│
├─────────────────┼────────────────┤
│630│2100│
├─────────────────┼────────────────┤
│720│2400│
├─────────────────┼────────────────┤
│1000│3000│
├─────────────────┼────────────────┤
│1200│4000│
├─────────────────┼────────────────┤
│1400│4500│
├─────────────────┼────────────────┤
│1500│5000│
├─────────────────┼────────────────┤
│1800│6000│
└─────────────────┴────────────────┘
┌──────────────────────────────────┐
│气象能见度│
├────────────────┬─────────────────┤
│米│英里│
├────────────────┼─────────────────┤
│400│1/4│
├────────────────┼─────────────────┤
│800│1/2│
├────────────────┼─────────────────┤
│1200│3/4│
├────────────────┼─────────────────┤
│1600│1│
├────────────────┼─────────────────┤
│2000│11/4│
├────────────────┼─────────────────┤
│2400│11/2│
├────────────────┼─────────────────┤
│2800│13/4│
├────────────────┼─────────────────┤
│3200│2│
├────────────────┼─────────────────┤
│3600│21/4│
├────────────────┼─────────────────┤
│4000│21/2│
├────────────────┼─────────────────┤
│4400│23/4│
├────────────────┼─────────────────┤
│4800│3│
└────────────────┴─────────────────┘
(本附件所述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适用于最大允许全重5700千克或以下的飞机在仪表天气条件下的仪表起飞和进近着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