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30 08:28:44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件编号: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

发布时间:2000-11-10

实施时间:2000-11-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工商法字〔2000〕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经股东会通过,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外,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必向公司重新入资。
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按有关专项规定办理。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