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0-10-09
实施时间:2000-10-09
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你院苏检发研字〔1999〕第8号《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0年十月九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